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要付逾期利息,先票后款不能拒付货款-禹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31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宏某门市部是一家主营建筑材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郑州某建禹州分公司在承建禹州市中等专业学校、禹州市第三实验学校等项目时,向原告采购沙石料等材料。2023年10月23日,双方清算确认被告郑州某建禹州分公司累计拖欠原告货款758552元。之后被告分次支付了190000元,剩余568552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郑州某建(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68552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6855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LPR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郑州某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其全部上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1. "合同没写违约金,就能随便拖货款"——这个想法太危险!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合同里没写逾期要付违约金,我拖几个月付款没关系。"但本案清楚告诉我们:即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拖延付款也要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郑州某建就栽在这个误区上。他们以为采购合同没写清楚"逾期要付违约金",就可以不付利息。结果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他们按LPR利率1.5倍支付逾期利息。简单算笔账:假设LPR是3.5%,1.5倍就是5.25%,50多万货款拖一年就要多付近3万元利息!更别说这个案子从2023年拖到2025年,利息已经滚到4万多。
企业防范建议:
- 作为买方:收到货后要按时付款,别以为合同没写违约金就能"白用"对方资金。付款时间最好在合同里写清楚(比如"收货后30日内付清"),避免产生高额利息。
- 作为卖方:即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也要在催款时明确告知"将按LPR1.5倍主张利息",很多企业被这么一提醒就会赶紧付款,不用打官司。
2. "对方没开发票,我就不付款"——这个理由法院不认!
郑州某建另一个上诉理由是:"合同写了'付款前要先提供发票',但原告没开足发票,所以我可以不付款。"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开发票只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付款才是"主义务"。就像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及时递餐巾纸就说"我不付饭钱"!
更关键的是,原告已经开了部分发票,也从未拒绝开剩余发票。实际上是郑州某建一直拖着不付款,才导致后续发票没开。法院明确说:这种情况下,"先票后款"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挡箭牌。
企业防范建议:
- 如果真想"先票后款",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若乙方未提供足额发票,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光写"付款前需提供发票"不够!
- 作为买方:发现发票有问题应立即书面提出,别拖到对方起诉才说。本案中郑州某建从未对发票提出异议,法院就认为他们默认接受。
- 作为卖方:养成"边收款边开票"习惯,每次收到部分货款就开相应发票,避免因发票问题被拖欠全款。
3. 分公司欠债,总公司要"兜底"——别被"分公司"名字骗了!
本案中郑州某建禹州分公司是"分公司"而非"子公司",法律上没有独立人格。所以法院判决总公司郑州某建要对全部债务负责。很多企业以为设个分公司就能隔离风险,其实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风险提示:
- 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分清"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出事总公司要赔钱,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隔离风险。
- 对分公司业务要严加监管,特别是工程采购类业务,避免像本案这样拖欠供应商货款。
- 如果合作方是分公司,签约时一定要确认总公司是否提供担保,否则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
写给企业老板的实在话
这个案子给所有做生意的企业提了个醒:别把"合同漏洞"当"省钱妙招"。拖延付款看似省了利息,实际可能多付十几万;以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反而让自己成了违约方。更可怕的是,很多企业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
建议各位老板:
- 买卖合同至少要约定清楚:什么时候付款、逾期怎么算利息、发票如何处理
- 收到货后别"赖账",真有问题要及时书面沟通
- 和分公司合作时,必须让总公司盖章担保
做生意讲究诚信,法律更是底线。花几百元请律师审份合同,远比事后多付几万元利息划算得多。记住:合同里没写的"小漏洞",往往藏着让企业肉疼的"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