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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免责条款未充分说明,保险公司仍需赔偿停运损失-商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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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403民初73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5月27日10时21分,李某驾驶豫Nxxx小型汽车,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华夏路与孙某驾驶的豫N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车辆乘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豫Nxxx号车辆使用性质系出租客运,该车辆实际车主系孙某,挂靠在商丘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运营。案涉事故发生后,豫Nxxx号车辆在商丘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豫Nxxx**号车辆在永城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永城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停运损失880元(按每天220元计算,共4天),同时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很简单: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如果没用“铁证”证明自己把免责条款说清楚了,出了事照样得赔钱!
这个案子中,永城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免责条款,不赔”,理由是他们在电子投保时设置了弹窗、加粗字体等流程。但法院一查:系统没有保存投保人阅读条款的完整记录(比如停留时间、确认点击的截图),也没其他证据证明投保人真看懂了免责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免责条款必须让投保人“真明白”,不能光搞形式。结果,保险公司败诉,还得赔出租司机的停运损失。

企业风险防范小贴士:

  1. 别让“电子流程”变“纸面流程”
    很多企业搞线上投保、签约时,以为弹个窗、加个粗就完事了。但法院认的是“实锤证据”——比如系统必须自动录屏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的全过程,或强制要求勾选“我已理解”并保存时间戳。否则,就像本案一样,流程再花哨也白搭。
    ✅ 行动建议: 每次电子签约后,自动生成带时间、IP地址的阅读报告,存档至少5年。

  2. “停运损失”这类间接损失,最容易踩坑
    出租车、货车等运营车辆出事故,修车期间的收入损失(比如本案的880元)法院通常会支持。但企业常以为“合同写了不赔”就能甩锅。实际要看:你有没有让对方真正理解这条?尤其对个体司机、小商户,更要口头解释+书面确认。
    ✅ 行动建议: 给运营类客户投保时,额外增加1句语音提示:“停业损失不赔,您确认吗?”,并强制录音。

  3. 小疏忽=大赔偿,企业自查要趁早
    本案损失才880元,但暴露的问题很致命:如果保险公司流程不合规,类似纠纷可能批量爆发。对企业来说,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定期检查电子系统——比如随机抽10份投保记录,看是否每步都有不可篡改的证据链。
    ✅ 行动建议: 每季度让技术团队模拟“投保人”走一遍流程,重点测试免责条款环节是否留痕。

最后划重点:
电子时代,法律不看“你做了什么流程”,而看“你证明了什么”。企业别再把免责条款当“免责声明”贴墙上,要把它变成“可验证的动作”。否则,省下的保费可能变成十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