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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厅内非工作人员推销理财造成客户损失银行须承担连带责任-永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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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豫14民再8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李某与韩某系夫妻。2014年9月,李某到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光明路支行办理业务时,刘某亮在该支行营业大厅内接待李某,声称有"高收益银行理财产品"。李某基于对银行场所的信任,从丈夫韩某的银行卡向刘某亮指定的刘某账户转账7万元。此后双方多次续期投资,2016年10月李某再次转账10万元。2020年4月,李某与刘某亮补签《客户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投资10万元,期限至2021年4月。到期后刘某亮未返还本金,仅累计支付收益23789元。
经查明:刘某亮自2013年起长期在该支行营业大厅内以"理财顾问"身份招揽客户,实际是利用刘某(其配偶)、刘某坡(其兄)的私人账户接收客户资金,用于股票交易。案外人紫某燕(刘某亮嫂子)的银行卡也被用于资金流转。2022年李某、韩某曾起诉但被法院以"涉嫌犯罪"驳回,后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亮赔偿李某、韩某损失76211元(10万元本金扣除已收收益23789元);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光明路支行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为什么银行要为"非本行人员"的销售行为买单?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外部人员在你的经营场所内开展业务时,你可能要为他的错误"背锅"!法院查明,刘某亮长期在银行大厅穿类似银行制服招揽客户,而银行明知这种行为却从未制止——这相当于给骗子"开绿灯"。普通老百姓走进银行营业厅,自然以为里面穿制服、坐柜台的人都是银行员工,推销的产品也都是银行正规业务。李某、韩某作为普通中老年人,已经尽到了"普通人该有的小心"(比如选择在银行内交易),法律不能要求他们像金融专家一样识别骗局。

企业必须守住的"安全红线"

  1. 场所管理是底线责任:银行大厅不是"自由市场"。本案中银行最大的错误,就是放任非本行人员在营业场所长期开展业务。就像开餐馆不能允许陌生人随便进后厨卖私房菜——你的地盘你得管!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在经营场所内活动的非本单位人员严格监管,发现推销、拉客等行为立即制止并清场。

  2. "不知情"不是免责金牌:银行辩称"不知道刘某亮卖理财",但法院认为:你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就该知道营业厅禁止非本行人员营销。就像物业公司不能说"不知道小广告是谁贴的"就推卸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巡查场所,对员工进行"风险识别培训",发现可疑活动必须留存证据(如监控录像)并书面警告。

  3. 事后补签协议=自认风险:李某与刘某亮在2020年才补签投资协议,反而坐实了银行的过错——如果真是正规业务,为什么拖了6年才签合同?企业务必警惕"补手续"行为:任何合作必须当场签订正规合同,涉及客户资金的,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操作。私人账户收付款、口头承诺等"擦边球"行为,都是给未来埋雷!

  4. 连带责任比想象中更可怕:本案银行最冤的是:钱没进银行账户,收益也没给银行,却要赔7万多元。这是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客户可以跳过直接侵权人(刘某亮),直接找企业要全额赔偿。企业一旦失去场所管控权,就像打开"潘多拉魔盒",可能面临巨额索赔。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记住:客户的信任源于你对场所的掌控力。当骗子穿上你的"外衣",你的招牌就成了他的"通行证"。守住营业场所这道门,就是守住企业生存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