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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临时用工期间员工出事如何避免被认定劳动关系-新郑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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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14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李某系陈某、李某之子。陈某、李某主张李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7日与新郑市某甲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3月12日7时11分,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24年3月1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李某工资3,700元;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某甲公司辩称,李某仅在2024年2月不连续提供3天劳务,3月1日提供1天劳务,某甲公司已将相应劳务报酬支付给李某,之后李某再没有来过某甲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临时劳务关系。

陈某、李某提供了李某、张某、邓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在某甲公司工作。但证人出庭作证时陈述与其书面证言内容不一致,均表示不知道李某是临时工还是长期工,也不知道李某何时出的交通事故。邓某的陈述前后多次变化,承认是受陈某、李某诱导作证。

某甲公司提供了秦某、秦某存的证人证言和邓某受物质利诱的视频,证明李某仅在某甲公司工作了4天(2024年2月19日、2月22日、2月29日和3月1日),某甲公司已支付相应报酬。新郑市公安局郭店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显示,经民警落实,邓某承认向陈某、李某提供证人证言是受诱导。

法院查明,李某仅在2024年2月19日、2月22日、2月29日和3月1日为某甲公司提供了4天劳务,某甲公司已支付相应报酬。陈某、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与某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使用临时工时,如果不规范管理,即使只工作几天,也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而面临工伤赔偿等重大法律风险

本案中,某甲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它能清楚证明与李某只是临时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非常重要:劳动关系意味着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提供工伤保险等;而劳务关系则没有这些强制性义务。本案中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某甲公司可能要承担高达数十万元的工伤赔偿。

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呢?以下几点建议特别实用:

1. 做好临时工工作记录,哪怕只干一天
某甲公司能胜诉,关键证据是能证明李某只工作了4天。很多企业觉得临时工工作时间短,就不做记录,这是大忌。建议:

2. 明确告知并确认用工性质
本案中某甲公司能证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企业应:

3. 规范支付劳务报酬并保留凭证
某甲公司主张已支付报酬,但因是现金支付,缺乏有力凭证。建议:

4. 警惕"证人证言"风险,及时固定证据
本案中陈某、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被证明是受诱导作伪证,反而帮了某甲公司。企业应:

5. 不要忽视基础管理细节
本案中某甲公司提到上班时间是7点,而事故发生在7点11分,这与"上班途中"的说法矛盾。企业应:

特别提醒:随着"共享用工""灵活就业"越来越普遍,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临时不等于"随便",即使是干一天的活,也要做好基础记录。一旦发生意外,这些记录就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证明"。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不是给企业添麻烦,而是为企业筑起一道防范法律风险的"防火墙"。用工有记录、支付有凭证、性质有约定,企业才能安心使用灵活用工,避免"临时工变长期责任"的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