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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借款无凭证将担风险-新郑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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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7月9日,王某甲在河南农商行取款50万元现金。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徐某每月向王某甲转账1万元(共9万元);2014年10月、11月,徐某每月转账11500元(共2.3万元)。2016年8月11日,王某甲与新郑市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728616元,月息2.3%。2019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借款分期还款协议》,确认截至当日欠款总额1116969元(本金728616元+利息388353元),约定分三期还清且暂停计息。王某甲称最初50万元现金经王某乙转交某公司,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公司需偿还王某甲50万元本金及分段利息: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16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风险点1:现金交易埋下"无凭无据"隐患
本案中,王某甲声称将50万元现金经他人转交公司,但缺乏直接交付证据。法院仅能通过取款记录和后续还款行为间接推定借款成立。若公司能证明未收到现金,王某甲可能败诉。现实中,企业财务人员常因图方便用现金收付款,一旦对方否认收款,企业将陷入"说不清"的被动局面。

✅ 防范建议

风险点2:高额利息+滚动计息=债务黑洞
公司前期按月息2%(年化24%)付息,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签协议。法院仅支持50万元原始本金,对728616元的"新本金"未予认可——因前期利息已超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能转为本金。许多企业为缓解还款压力,轻易同意"利滚利"方案,结果债务越滚越大。

✅ 防范建议

风险点3:失联应诉=自动认输
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直接采信王某甲的证据。实践中,超60%的企业因缺席庭审败诉——不是对方证据充分,而是企业主动放弃申辩机会。

✅ 防范建议

关键提醒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现金借款+多次换条+缺席应诉=败诉铁三角。某公司若做到以下任一环节即可避免败诉:

企业借贷不是"打个条就行"的私事,每一步操作都暗藏法律地雷。规范资金往来流程、严守利率红线、重视司法程序,才能让"救急钱"不变成"致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