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遇疫情水灾可合法顺延交房期限-新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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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28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29日,祝某与新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新郑市某路西侧、创业路北侧佳某业悦峰二期14-6号楼1单元7层701房屋,总价1142091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交房,逾期超90日需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1%)。祝某已付清全部房款。
2021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佳某业悦峰二期车位使用权转让确认书》,约定祝某以80000元购买-C026车位(标注为加长车位)。同日又签订《佳某业悦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以车位实际交付状态交付,承诺不以实际划分的车位与规划差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023年3月17日,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开发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交房通知,但因收件人地址电话错误(如写"6-1-701电话错误")或拒收被退回。开发商主张因2020年新冠疫情、2021年"7.20"特大暴雨及政府扬尘管控等导致停工238天,应顺延交房期限。祝某则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求支付违约金9万余元,并主张车位非加长车位要求退还8万元。
法院认定:1. 项目因疫情、水灾及政府管控停工属实,符合合同约定的可顺延情形;2. 开发商虽未有效通知交房(邮寄被退回),但双方对交房无异议;3. 车位确认书作为预约合同已随正式合同签订而终止,且正式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以车位差异为由解除合同。最终判决驳回祝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祝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非常实用的提醒:房企遇到疫情、水灾等"天灾"时,只要合同约定清楚、证据留得扎实,就能合法避免高额违约金。很多企业老板常抱怨"不可抗力条款是摆设",但本案证明——用得好就是"护身符"!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及应对方案:
1. 合同条款不能"写大话",要列具体情形
本案开发商胜诉关键,在于合同明确写了"政府扬尘管控""暴雨台风""疫情"都算可顺延情形。但很多企业合同只简单写"不可抗力可延期",结果打官司时法院不认账。
✅ 企业这样做:
- 在补充协议里详细列举:比如"中考高考期间政府停工令""环保督察停工通知""气象局发布的橙色以上预警"等具体情形
- 附上文件模板:"因政府要求停工的,需提供[文件名称]复印件作为证明"
- 特别提醒:2023年后新签合同,务必把"新冠疫情"写进不可抗力清单(本案正是靠这点免责)
2. 通知业主不能"走过场",要留铁证
本案开发商吃了大亏——明明寄了通知,却因电话地址错误被退回,差点被判违约。很多房企以为"寄过快递就算尽责",但法院只认"有效送达"。
✅ 企业这样做:
- 签合同时必须反复确认业主联系方式:要求业主手写"本人保证电话地址真实有效"并签字
- 交房通知至少用3种方式:① 短信+微信(截图保存)② 报纸公告(选当地主流报纸)③ 快递(写清"房屋交付通知书",保留寄件存根)
- 重点技巧:在合同里约定"快递被退回也视为送达",并写明"业主变更电话需10日内书面告知,否则自行担责"
3. 附属合同要"无缝衔接",避免留下漏洞
祝某先签车位确认书又签正式合同,以为能"两头索赔"。但法院认定:确认书只是"预约",正式合同签了就自动失效。很多房企卖车位、储藏室时分开签合同,反而给业主留下解约机会。
✅ 企业这样做:
- 车位/储藏室等附属交易,必须和购房合同同步签订正式协议(像本案当天签两份合同)
- 在合同里写死关键句:"买受人确认已实地查看,接受现状交付,不得以尺寸/位置差异主张退款"
- 绝对避免说"以最终规划为准"——本案胜诉就因合同明确写了"规划调整不作为解约理由"
给房企老板的真心话
别等到业主告上门才想起看合同!每年雨季前、疫情反复时,就该:
① 整理政府停工文件(如环保局通知、气象局预警)
② 更新业主联系方式(交房前3个月电话回访)
③ 审查合同条款(重点看"不可抗力""通知送达"部分)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企业,但会全力保护"准备充分"的企业。本案开发商能全身而退,不是运气好,而是每一步都踩在法律要点上。你的合同,经得起这样的考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