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和违法分包单位必须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州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9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王某雇佣李某从事劳务工作。李某提交2025年1月10日制作的《林州某拖欠工资情况明细表》上显示李某的工作时间是2022年1月-8月,应发工资是123800元,剩余工资65680元。王某在《林州某拖欠工资情况明细表》签名确认以上工资属实。庭审时王某认可尚欠李某工资65680元。
2021年9月22日,林州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某代表办理分包商准入事宜。2022年4月7日,中国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林州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是浙江巴陵恒逸制氢提标及副产氨技改项目-净化、合成标段土建及安装工程。王某作为林州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名。
王某辩称借用林州某公司手续承包的是技改项目-净化、合成标段,没有借用手续承包筒仓标段,欠李某的工资是在筒仓标段。王某认可李某在其提交的施工分包月工程量中(技改项目-净化、合成标段和筒仓标段)均提供劳务。王某提供加盖林州某公司公章的施工分包月份工程量中的施工区域显示氨合成、筒仓、栈桥踏步和7#栈桥、筒仓字样。
法院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工资款65680元;二、中国某公司、林州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背后揭示的企业法律风险值得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高度警惕。表面上看是包工头王某欠了工人李某6万多块钱工资,但法院最终判决不仅王某要还钱,连总承包单位中国某公司和分包单位林州某公司也要一起承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问题出在两个关键环节:
第一,违法借用资质埋下祸根。王某实际上是以个人名义从中国某公司接了"筒仓标段"的活,却声称是借用林州某公司的资质。虽然林州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授权王某承接"技改项目-净化、合成标段",没授权接"筒仓标段",但问题在于王某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上盖了林州某公司的公章!这就等于林州某公司自己认可了这个工程,法院当然会认为这是林州某公司的责任。
第二,总承包单位没尽到监督义务。中国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把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后就当"甩手掌柜",没有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对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条例白纸黑字写着: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敲响了三记警钟:
警钟一:千万别轻易出借企业资质。林州某公司以为只是盖个章帮王某走个流程,没想到要为几百万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兜底。很多小企业为了赚点管理费,把资质借给别人用,结果惹上大麻烦。记住:公章一盖,责任就来!如果要分包工程,必须严格审查对方资质,签订正规合同,千万别图省事只盖章不签合同。
警钟二:总承包单位必须当好"监督员"。中国某公司败诉的关键就是没管好下游分包商。作为总承包方,你不仅要管工程质量,更要管工人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资代发制度。简单说就是:工程款可以慢慢结,但工人工资必须优先保障。每月底要核实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留存好记录,千万别等到工人来讨薪才着急。
警钟三:工程量确认要"斤斤计较"。王某的工程量单上混进了"筒仓标段"的内容,林州某公司财务盖章时没仔细看,结果被认定为认可了全部工程。企业在签收工程量单、结算单时,一定要逐项核对,发现不属于自己承包范围的内容要当场指出,绝不能"大概差不多"就盖章。建议建立"双人审核"制度,一人看技术内容,一人看合同范围,避免踩坑。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是小事,轻则被罚,重则坐牢。2020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国家对欠薪问题抓得特别严。作为企业,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也要保护好自己——规范分包流程、严格工资监管、谨慎盖章确认,这三件事做好了,既能避免欠薪纠纷,也能保护企业不被"连坐"追责。毕竟,工人的血汗钱必须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维护,关键是要在业务开展之初就把规矩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