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身份认定不清企业重复支付工程款风险高-林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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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3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2日,林州市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林州市某政工程处)中标兴林路西延道路工程。2013年8月14日,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该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月,李某江与林州市某政工程处签订《建设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为王相路至幸福庄,工期至2014年1月20日,甲方按工程决算价提取1%作为管理费。
工程结算总额为3,232,407.08元。林州市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0万元,包括:2016年2月3日支付李某江100万元、支付田某喜100万元;2017年1月24日经田某喜委托转给郭玉林50万元。李某江在《兴林路西延收款情况及去向》中确认:"从林州市市政工程处支取共计330万元。其中:1. 100万元给李某江;2. 100万元还田现州(经田某喜手);3. 80万元支付混凝土款(经李某江手);4. 50万元还郭玉林款(经田某喜手)。"
林州市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尚有655,049元工程款未支付,但该款项应支付给林州市某有有限公司用于结清混凝土款。此前,李某江曾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92万余元,但被林州市法院、安阳中院及河南高院连续驳回。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田某喜要求林州市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6,424.13元的诉讼请求,认定企业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应支付的混凝土款已覆盖工程总价。
三、核心风险提示:施工主体不明等于企业自埋"付款地雷"
这个案例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低级错误":签合同时没搞清"到底谁在干活"。表面上是简单的工程款纠纷,实则反映出企业工程管理的致命漏洞——施工主体身份混乱导致企业被迫"重复买单"。
为什么企业会掉进这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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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挂羊头卖狗肉"
合同是李某江签的,但田某喜能领走100万;李某江说田某喜只是"帮忙办手续",田某喜却称"工程移交给我干"。企业既没核实实际施工人身份,又允许不同人随意领款,等于给纠纷埋下导火索。
企业教训:合同签约方≠实际干活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人",并留存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 -
付款像"撒红包",不留痕迹
企业向李某江、田某喜、郭玉林多人付款,却仅凭"口头同意"操作。更危险的是,混凝土款直接从工程款扣除,但既无三方协议,又无书面授权。当李某江否认田某喜领款时,企业拿不出铁证自证清白。
企业教训:付款必须"三明确"——明确对象、明确依据、明确凭证。向第三方付款需签约方亲笔签署《付款委托书》,并注明"此款抵扣工程款"。 -
债务处理"想当然"
企业认为混凝土款该由施工方付,就擅自从工程款中扣留75万元。但因缺乏施工方书面确认,这笔钱既无法定性为"已付款",又可能被施工方反诉"克扣工程款"。
企业教训:第三方债务必须"三方签字画押"。签订《债务抵扣协议》时,需施工方、债权人、企业三方盖章,明确"从工程款中优先支付"。
企业自救指南:四招堵住付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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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签合同时"验明正身"
要求施工方提供身份证、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并在合同首部写明"实际施工人:XXX(身份证号)"。若存在挂靠或转包,必须让实际施工人签署《承诺书》。 -
第二招:付款流程"留痕管理"
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每次付款需同步收集:
✓ 施工方签字的《请款单》
✓ 银行转账凭证(备注"XX工程第X期款")
✓ 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条(写明"已收工程款XX元,无其他争议") -
第三招:第三方扣款"三方确认"
如需代付材料款、工资等,必须要求施工方、债权人、企业三方签订《付款确认书》,写明"此款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方无异议"。 -
第四招:定期"对账清零"
每季度与施工方核对工程款支付情况,签署《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结清后要求施工方出具《无债权声明》,避免"秋后算账"。
最后提醒:工程款纠纷不是"打官司赢了就行",而是"根本别让官司发生"。本案中企业虽胜诉,却卷入3场诉讼、耗费2年时间。真正聪明的企业,会在签第一份合同时就扎紧篱笆——施工主体不清不开工,付款依据不明不打款。记住:省下10分钟核实身份的时间,可能赔上100万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