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安排年假须支付300%工资报酬-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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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9005民初9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刘某于1984年10月进入原潜江市化肥厂工作直至该厂于2001年破产,该厂对刘某进行了工龄买断,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湖北潜江金某润化肥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成立后,刘某应招进入该公司工作直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金某润公司未安排刘某带薪年休假。2020年8月刘某达到特殊岗位法定退休年龄,自2020年9月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3月4日,刘某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金某润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4926.50元等。该委以刘某已开始领取退休待遇、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撤回了退休金差额和医保费的请求。
法院判决:金某润公司支付刘某2009年度至2017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50420.4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年假法律风险?
核心观点:未安排员工休年假,企业必须支付300%工资报酬(实际补200%差额),且员工退休后1年内均可主张权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很多老板以为:
- "员工没提休年假就是自动放弃"
- "过了年底就不用管了"
- "退休后就不能再算旧账"
但法院用判决告诉我们:这些想法大错特错!
为什么企业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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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不是"福利",而是法定权利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必须享受年假(工龄20年以上每年15天)。企业不安排休假,必须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其中100%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实际需补200%差额)。本案中,金某润公司9年没安排刘某休年假,最终倒赔5万多元。 -
"退休后1年内"都可追讨
企业常误以为"当年不休就作废",但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包括退休)后,员工可在1年内追讨未休年假工资。刘某2020年9月退休,2021年3月申请仲裁,法院认定完全没超时效! -
社保缴费争议法院不管
刘某曾要求公司赔偿养老金差额,但这类问题属于社保部门管理范围,法院直接驳回。企业若在社保缴费基数上"耍小聪明",虽可能躲过法院,却会被社保部门追缴+罚款,得不偿失。
企业必做的3件"保命"事
✅ 第一招:年假必须"主动安排",不能等员工申请
- 每年年初制定《年假计划表》,书面通知员工休假时间
- 员工拒绝休假的,要求其签字确认"自愿放弃"(但注意:仅限当年有效,且不能免除企业安排义务)
- 关键动作:保留休假安排通知、考勤记录、签字确认文件至少2年
✅ 第二招:未休假工资必须"当年结清"
- 若员工确因工作无法休假,必须在当年度支付300%工资(例如:员工日薪200元,未休1天应补400元差额)
- 错误做法:把未休年假工资混入年终奖或"打包"发放——法院只认单独列明的工资条!
- 正确操作:在工资条中单列"未休年假工资"项目,备注"按日薪200%补发"
✅ 第三招:退休员工更要"算清旧账"
- 员工退休前3个月,必须核查其近2年年假记录
- 未休完的,优先安排休假;无法安排的,立即支付补偿
- 血泪教训:本案中金某润公司以为刘某退休就"安全了",结果退休半年后被追讨9年欠薪!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把年假和"福利假"混为一谈(如司龄假、节日假),但法律只保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法定年假。建议:
- 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区分"法定年假"和"企业福利假"
- 福利假可设定"过期作废",但法定年假必须严格按法律执行
一句话总结:年假不是企业能"省"的成本,而是必须"买"的安全阀。主动安排、及时补偿、全程留痕,才能避免退休员工"秋后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