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不能以非实际用款人为由逃避还款责任-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14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5月,彭某、李某向湖北潜江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五七支行提交借款6000000元的申请书、《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2015年7月8日,彭某与某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0000元,期限12个月,用途为经营性周转。彭某向某行提交《提款申请书》,委托将借款支付给赵某。某行按约发放贷款并支付给赵某。
借款到期前,彭某、李某因无力偿还,于2016年6月再次申请贷款。2016年7月28日,彭某与某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5500000元,期限12个月,用途为偿还过桥资金,并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王某。湖北某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6月,彭某、李某提交《借新还旧申请书》和《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2017年7月18日,彭某与某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5400000元,用于偿还2016年借款。某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2018年8月24日,彭某、李某与某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5200000元用于偿还2017年借款,约定年利率10.08%,期限12个月。某投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三年。某行于2018年9月27日将5200000元转入彭某账户。
彭某、李某仅偿还利息198611.11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5200000元、利息2599820.89元。某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某投公司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某投公司予以签收。
彭某、李某辩称其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赵某,且贷款发放后立即将银行卡交给某投公司,不清楚贷款使用情况。法院查明,彭某、李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在贷款材料上签字,某行依约发放了贷款。
法院判决:彭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行借款本金5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某投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签字即负责"——名义借款风险不可忽视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彭某、李某声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是赵某,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借款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上签字的借款人就必须还款,不管钱最终被谁用了。
为什么"名义借款人"不能免责?
- 签字就是承诺:彭某、李某多次在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上亲笔签字,还特别签署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这等于白纸黑字确认"这笔钱我来还"。
- 银行已尽义务:银行把钱打入彭某账户就完成了放贷义务,彭某转给赵某是"自己的事",不能因此让银行去找赵某要钱。
- "借名贷款"陷阱多:彭某说"肖某让帮忙贷款,说某投公司有保证金不用还",但法院不认口头承诺,只看书面合同。
给企业的3个血泪教训
-
绝不当"签字工具人"
案例中彭某以为"签个字就能帮朋友",结果背上了520万债务+260万利息。企业高管或员工常遇到老板要求"帮忙签个贷款合同",记住:只要你在借款人栏签字,法律就认定你是债务人!即使实际用款的是公司或老板,银行也有权直接找你追债。 -
"担保"不是走过场
某投公司连续四年为同一笔债务担保,2021年收到催收通知后仍不处理,最终被判连带还款。企业做担保时要注意:- 保证期间很关键(本案约定"到期后三年"),超期担保失效
- 收到催款通知必须立即处理,签收即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
-
资金走向要留痕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借名贷款"(如资质不够),必须做到:- 让实际用款人签订《资金使用确认书》
- 保留完整的资金转账记录(证明钱已转给实际用款人)
- 但请注意:这些只能用于内部追偿,对外仍要先向银行还款
最后提醒:金融借款不是"人情买卖"。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名义借款人"纠纷超1.2万件,90%以上被判还款。企业无论是作为借款人、担保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务必做到:
✅ 重大合同亲自审阅再签字
✅ 拒绝"空白合同"或"走形式签字"
✅ 保留所有沟通和转账凭证
记住:法律只保护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的权利。所谓"口头承诺不用你还",在法庭上可能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