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持股公司借款,配偶可能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汉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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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3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黄某与徐某系母子关系。黄某之夫、徐某之父徐某鹏生前在汉川市街道街**号经营一间施可丰化肥门市部,并于2005年5月8日注册成立了汉川某农资有限公司,徐某鹏、黄某夫妻为该公司仅有的股东,徐某鹏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徐某鹏熟识后,徐某鹏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李某于2022年7月借给徐某鹏3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利息2250元。后徐某鹏于2023年1月7日还款10000元并支付了2250元的利息,并于当日重新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约定按3万计息,半年利息2250元。2023年3月8日,徐某鹏再次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两份借条上除有徐某鹏签名外,还加盖有汉川某农资有限公司的公章。2023年1月7日的借条上载明"息计2250元,半年,按3万计息钱",2023年3月8日的借条上载明"息计贰仟贰佰伍拾元"。2023年10月15日,徐某鹏因意外事故死亡。李某索款无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汉川某农资有限公司和黄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23年1月7日的2万元借款按LPR四倍计算利息;2023年3月8日的3万元借款利息为2250元);徐某在其继承徐某鹏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主务必警惕夫妻共同债务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却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其危险的"隐形炸弹"——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很多企业主特别是小微企业主可能不知道,当公司是夫妻二人持股且共同经营时,公司债务很可能"牵连"到配偶个人!
为什么黄某要替公司还债?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徐某鹏和黄某夫妻二人是公司仅有的股东,公司成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资产。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黄某作为配偶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企业主必须注意的四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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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不分"最危险
徐某鹏借款时,既以个人名义又加盖公司公章,让法院难以区分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更致命的是,夫妻二人完全掌控公司,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企业主一定要严格区分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避免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更不要在借款文件上既签个人名又盖公司章,除非你明确想让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
夫妻店≠夫妻共同债务保险箱
很多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主误以为"公司是我俩的,债务也只限于公司"。但本案清楚表明:当夫妻是公司唯一股东且共同经营时,公司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想避免配偶被牵连,建议:- 夫妻不要同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
- 明确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并在工商登记中体现
- 重大经营决策保留书面记录,证明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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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不好,利息全白算
本案中,2023年1月7日的2万元借款,因约定利息超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记住:目前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约为14.8%(以当前LPR3.45%计算),超过部分打水漂。企业向外借款或向他人借款,利率约定必须合法,最好明确写明"年利率XX%"而非"半年利息XX元"等模糊表述。 -
企业主意外风险无处不在
徐某鹏意外死亡后,公司债务并未消失,反而牵连到其配偶和儿子。建议企业主:- 购买足够的人身意外保险并指定公司为受益人
-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避免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
- 对大额债务设置担保或抵押,降低突然失联导致的债务风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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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借款文件:公司借款必须以公司名义签署,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避免个人签字;个人借款则不要加盖公司公章,严格区分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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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即使是夫妻店,也要规范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形成书面决议,保留财务凭证,证明公司是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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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法律体检:每年请专业律师审查公司债务结构,特别关注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是否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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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计股权结构:避免夫妻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可考虑引入第三方小股东,或让子女作为名义股东(需谨慎操作)。
企业经营如履薄冰,一次不规范的借款操作就可能让家庭积蓄付诸东流。本案中,黄某可能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丈夫经营的公司而背上债务。企业主们,请务必重视"企业独立人格"的维护——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生命线,也是保护个人和家庭财产的防火墙。借钱要规范,用钱要透明,责任要清晰,才能真正实现"有限责任"的保护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