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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不能以第三方纠纷为由拒绝履行主合同-大冶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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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25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大冶市某置业公司在原大冶市小区进行开发。曹某在该地块有一套100.36㎡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9号]和一处未办理产权登记54㎡的地下室。2017年11月4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曹某(乙方)签订《房屋开发拆迁还建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鄂(2017)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9号房屋交给甲方拆迁开发;甲方同意按房屋实际面积的1.4倍还建给乙方房屋;乙方房屋实际面积100.36㎡,还建面积140.51㎡;甲方负责乙方原已办理的水电、有线电视、网线、电话的报停开户手续及费用,甲方统一办理还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并承担还建面积内的办证费用,在房屋竣工备案后一年半内将不动产权证交给各住户。如超时甲方赔付10000元违约金;还建面积低于实际应还建筑面积部分,按当时市场价格补钱给乙方;过渡期租金按每月800元结算。合同生效后,先支付两年租金,超过两年按实际时间交付给乙方租金,以交钥匙为截止时间。如超过三年甲方每年按10%的递增付租金给乙方;甲方负责为乙方开通天然气,并承担费用;同时约定还建楼层为19层。合同签订后,曹某于2018年9月27日将鄂(2017)大冶市不动产权第09号不动产权证原件交付给某置业公司,该公司向曹某出具收条。另外,某置业公司向曹某支付了自2018年9月27日起一共3年的过渡租房租金和搬家费用。2019年8月7日,双方确定还建房屋为云峰国际B栋19层,房号为B-A-1901,后来重新确定房号为1栋1单元1904,房屋建筑面积133.82㎡。2020年4月10日,云峰国际1栋房屋办理竣工验收,某置业公司至今没有和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交付房屋。
另查明,曹某未办理产权登记54㎡的地下室拆迁前由其妻弟张某居住。2018年11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开发拆迁还建协议书》,协议除房屋原始面积为54㎡、还建76㎡外,其余条款与上述协议条款相同。
曹某发现某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上述协议后,向某置业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未办理产权登记54㎡的地下室系其所有,某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开发拆迁还建协议书》损害了其财产权。2019年8月,某置业公司与曹某就曹某未办理产权登记54㎡的地下室重新签订协议,某置业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曹某现金50万元,不再支付过渡租金等费用,并约定某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屋开发拆迁还建协议书》作废,由曹某负责协调,确保张某不再与某置业公司因该协议发生纠纷。协议签订后,曹某腾退了该地下室并交付给某置业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支付给曹某5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大冶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向曹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000元,支付截至2024年9月的租金34954元及后续递增租金,支付房屋面积差价33450元,但驳回了曹某关于水电开户费用的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很清晰:企业不能拿"和别人有纠纷"当借口,拒绝履行自己签好的合同

这个案子中,某置业公司犯了一个常见错误:发现曹某的地下室被他小舅子张某"冒领"了补偿后,就直接扣着曹某的还建房不给。公司觉得"曹某没帮我收回和张某的协议,我就有理由不交房"。但法院明确指出:你和张某的协议是另一回事,不能用来卡曹某的主合同!

为什么企业会栽在这个坑里?

  1. 混淆"两份合同"的责任
    某置业公司和曹某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是主房的拆迁还建协议,另一份是针对地下室的50万元补偿协议。公司错误地把地下室协议里的"曹某要协调张某"当成了主房协议的"前提条件"。但合同里根本没写"必须先搞定张某才给你交房"!这就像你买了手机,商家不能说"因为你没帮我追回上个客户的欠款,所以这手机不给你"。

  2. 单方面"自卫"反而变成违约
    公司辩称是"保护自己权益"才不交房,但法律上这叫"滥用抗辩权"。诚实信用原则不是让你随便找理由不履约,而是要求双方按约定办事。你怀疑对方有问题?应该发函催告、申请调解甚至起诉,而不是自己当"法官"决定不交房。

  3. 小问题滚成大损失
    本来只是地下室的50万元补偿问题,结果公司拖着不交房3年多,最后不仅赔了租金(从800元/月涨到1171元/月)、违约金1万元,还补了3万多面积差价。算下来比当初协商解决多花好几万!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签合同时写清"触发条件"
如果真想把第三方事务作为履行前提,必须白纸黑字写进主合同。例如:"甲方交付房屋的前提是:乙方已协助收回张某签署的协议原件"。模糊的"负责协调"四个字,法院根本不会当回事!

遇到纠纷立刻"固定证据"
发现张某冒领补偿时,某置业公司应该:

算清"违约成本账"
拖延交房的代价往往远超想象:

最后提醒:拆迁项目最怕"一房两补",企业必须在签约前彻底查清产权归属。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先和张某签协议,后发现产权属于曹某,这种工作疏忽才是祸根。签协议前务必做到"三查":查产权证、查居住人、查利害关系人。一次严谨的尽调,胜过事后十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