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无需扣除第三方已赔金额-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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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8)鄂0683民初5245号(一审)/(2019)鄂06民终3352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何某辉于2016年2月19日在枣阳某财保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残疾赔偿金10万元,医疗费2万元,共计12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2017年1月12日,何某辉驾驶半挂牵引车在京港高速公路上行至湘潭路段时,因公路堵车下车至应急车道内查看情况,被伍某海驾驶的客车撞伤。何某辉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所受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何某辉花医疗费55167.1元,残疾赔偿金为140311.6元。当地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某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辉无责任。何某辉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生效判决认定何某辉在此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329338.5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赔偿其306604.7元,何某辉自己承担没有得到赔付的部分为22733.86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只判令枣阳某财保支公司赔偿何某辉未获第三方赔付的22733.86元;二审法院彻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枣阳某财保支公司向何某辉全额支付保险金12万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如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仍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扣减第三方已赔金额。
为什么这个观点对企业很重要?
很多企业购买保险时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一份损失只能赔一次"。比如员工出车祸后,如果从肇事方拿到赔偿,企业就误以为不能再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人身意外险是"给付型"保险,不是"补偿型"保险。简单说:
- 财产险(如车损险、财产损失险):遵循"损失多少赔多少",已获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不能再重复索赔。
- 人身险(如意外伤害险、寿险、重疾险):只要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如残疾、身故),保险公司就必须全额赔付,不管是否从其他渠道拿到钱。
企业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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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混淆保险类型导致错失理赔权益
- 很多企业HR或财务人员以为所有保险都"只能赔一次",员工从肇事方获赔后就主动放弃向自家保险公司索赔,白白损失本该拿到的钱。
- 防范建议:
- 购买保险时,务必向保险公司书面确认险种性质(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
- 保留所有保险合同,重点查看条款中是否有"损失补偿"等字眼——人身险合同中不应出现此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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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保险公司以"已获第三方赔偿"为由拒赔
- 如本案中,枣阳某财保支公司最初拒绝全额赔付,理由是何某辉已从肇事方拿到赔偿。但法院认定这是违法拒赔。
- 防范建议:
- 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时,先核对合同:如果保单名称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等字眼,基本属于人身险,可坚持全额索赔。
- 保留好医疗记录、伤残鉴定等证据,即使第三方已赔部分款项,这些材料仍是向自家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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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未看清保险责任范围
- 本案中枣阳某财保支公司还辩称"何某辉驾驶的是营运车辆,但投保时按私家车投保",但因未在投保时明确告知该限制,法院未采纳。
- 防范建议:
- 投保时务必逐条阅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条款,重点确认:
✓ 保险是否覆盖员工工作场景(如驾驶公司车辆、出差途中);
✓ 是否有车辆类型限制(如私家车/营运车区分); - 要求保险公司对关键限制条款进行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口头承诺无效!
- 投保时务必逐条阅读"责任免除"和"特别约定"条款,重点确认:
一句话总结企业行动指南:
买保险时分清"人"和"物"——保"人"的意外险可重复获赔,保"车"或"财产"的险种才需扣减第三方赔偿。 企业每年应安排专人梳理保险合同类型,避免因认知错误让员工和企业双双蒙受损失。当保险公司以"已获其他赔偿"为由拒赔时,大胆主张权利:人身险的赔付权,法律明确规定"不因第三方赔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