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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代办员需明确委托关系性质避免退休待遇纠纷-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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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0881民初16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钟祥某商行前身为钟祥市某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15年6月改制为现企业。原告刘某自1983年1月起受聘担任钟祥市丰乐某信用社沈巷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1996年该站点升格为信用分社,刘某被任命为负责人。钟祥某商行按照刘某完成的业务量依比例支付手续费用作为报酬,并非按月支付固定薪金,手续费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包括存款手续费和贷款收息手续费。2005年8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发通知,要求在2005年9月底前撤销所有信用代办站、解聘所有代办员。2006年3月,钟祥某商行根据该文件将刘某解聘,每月发给其360元“退休金”。另查明,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钟祥某商行未签订劳动合同,钟祥某商行按业务量支付手续费而非固定薪金,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刘某主张的“享受退休职工同等待遇”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把“代办员”当成“正式职工”来管理,结果惹上了退休待遇的麻烦。法院明确指出,信用社代办员和银行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你帮我办事、我按业绩付钱”的委托关系。刘某干了20多年代办工作,银行每月只给他360元“退休金”,他觉得不公平,想按正式职工标准要更多待遇,但法院不支持——因为从一开始,双方的性质就定错了。

对企业来说,这类风险非常常见,尤其在金融、销售、物流等行业,很多企业习惯性把外聘人员叫“职工”“退休人员”,甚至用“养老金”“退休金”这类词。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可能被要求补缴社保、支付退休待遇,甚至赔偿损失。关键教训有三点

  1. 合同名称和内容要“实打实”
    别再用“聘书”“退休表”这类模糊文件。如果聘用的是代办员、推广员等非正式员工,必须签清楚是“委托代理协议”,写明“按业务量结算费用”“不享受职工社保和退休待遇”。就像本案中,银行用“退休金”这个词,反而让刘某误以为自己是职工。记住:“代办”不是“职工”,“手续费”不是“工资”

  2. 管理方式要“划清界限”
    职工要打卡、服从管理,但代办员应该“自己干自己的活”。比如本案中,银行按业务量付钱、不交社保,这才是委托关系的典型特征。如果企业平时让代办员打卡考勤、参加职工会议,法院就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简单说:别把代办员当内部员工管,否则风险自担

  3. 及时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案纠纷拖了15年才打官司,企业早该在解聘时一次性结清费用并签好协议。现在有些企业还保留着老规矩,比如给退休代办员发点“补贴”,这等于埋雷。建议每年自查一次:所有外聘人员是否签了委托协议?是否用了“职工”相关术语?发现模糊地带,马上整改

一句话总结:企业用代办员,务必“签对合同、管对方式、说对话”。别图省事混用职工术语,否则退休待遇、社保补缴这些“隐形炸弹”随时可能引爆。类似岗位(如保险代理、快递网点合作人)都适用这条原则——关系性质定清楚,企业才能睡安稳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