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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未履行将导致免责条款无效-赤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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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1281民初124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鄂L×××××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杨某峰。2017年10月23日,杨某峰为上述车辆在中国人保赤壁营销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0月24日0时起至2018年10月23日24时止。

2018年6月16日8时8分,李某(杨某峰雇请的驾驶员)驾驶鄂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洪湖市S1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湖市石码头四屋门村路段时,遇万某驾驶的拖拉机从洪湖市四屋门村行驶至此,重型货车行驶至公路左边与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万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在洪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0756.34元。

2018年6月21日,在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李某与万某就本次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杨某峰(经李某手)支付万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一切费用共计15000元,并支付了万某的车辆维修费用4000元,以及两车的拖车费800元。

本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B1驾驶证,而B1驾驶证准驾的车型为中型客车,不能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应持B2或以上驾驶证)。中国人保赤壁营销部以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中国人保赤壁营销部提供了"投保人声明"及"投保单",声称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但经司法鉴定,这些文件上的"杨某峰"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

法院判决:中国人保赤壁营销部向杨某峰支付保险理赔款19400元;中国人保赤壁营销部向杨某峰支付鉴定费用4000.01元;驳回杨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作为免责条款时,必须有效履行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法律规定,像"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这类行为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保险公司可以把这些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关键是,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提示"这些免责条款,让投保人知道有这些限制。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做了有效提示,即使投保人确实违反了这些规定,保险公司也得赔!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拿出"投保人声明"和"投保单",说杨某峰已经签字确认知道了这些免责条款。但经过笔迹鉴定,这些签名根本不是杨某峰本人写的!保险公司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做过提示,所以法院认定这个免责条款对杨某峰无效,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作为企业,特别是经常投保车辆或财产保险的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呢?

  1. 企业投保时:

    • 一定要亲自签名确认投保单和免责条款提示文件,不要让他人代签
    • 保留好自己签名的原件或清晰照片,万一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 仔细阅读免责条款,特别注意"驾驶资格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
    • 对于重要保险,可考虑全程录像签约过程,确保程序合法
  2. 企业作为保险公司时(如有自保业务):

    • 必须确保免责条款提示到位,不能只依赖投保单上的签名
    • 考虑采用电子签名系统,记录签名时间、IP地址等信息
    • 对重要免责条款可采取加粗、加大字体等方式突出显示
    • 保留客户确认已阅读免责条款的证据,如阅读时长记录、确认点击记录等
  3. 日常管理中:

    • 定期检查驾驶员资质,确保驾驶人员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
    • 建立驾驶员档案,及时更新驾驶证信息,避免"准驾不符"情况发生
    • 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完整理赔材料,包括医疗费发票、维修发票等
    • 如遇保险公司拒赔,不要轻易放弃,可申请司法鉴定等途径维护权益

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完事",而是"买了要会用"。企业不仅要买对保险,更要确保在需要理赔时能顺利获得赔偿。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自己已经有效提示,否则就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作为企业,一方面要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触发免责条款,另一方面也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理赔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希望企业能认识到:保险合同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理赔结果。只有事前防范、事中规范、事后及时维权,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