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合理活动时间内回家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宜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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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0)鄂06行终1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彭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彭某是湖北某语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9月19日,彭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1日,彭某上中班(14:30至22:30)。下班后,彭某与同事朱某一起洗澡、洗衣服,于23:20左右各自骑电动车回家。23:55左右行至宜城某江大桥中段时,彭某与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超速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彭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23日死亡。
2019年7月16日,郑某向宜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宜城市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彭某下班洗澡、洗衣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应认定为工伤。湖北某语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公司规定"中班下班21:00后禁止回家",彭某擅自离开属个人行为,且其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违法,不应认定工伤。该公司向宜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宜城市政府维持原决定。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员工下班路上的小事,实则给企业敲响了大警钟:企业不能靠"内部规定"逃避工伤责任,员工下班后干点日常该干的事,路上出事企业照样要担责!
为什么企业"输了"?关键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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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洗衣"算合理活动,时间不能掐太死
企业规定"中班21:00后禁止回家",认为彭某23:55出事已超1小时不算"合理时间"。但法院明确:7月大热天,员工下班洗澡洗衣服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这1小时属于"合理时间"。就像你下班去超市买菜再回家,路上出事也算工伤一样。企业不能用"打卡时间"卡死员工生活,夏天洗个澡、冬天吃个饭,都是人之常情。 -
企业制度不能"凌驾"国家法律
企业总爱在规章制度里写"违反规定后果自负",但法院直接戳破:内部规定不能和《工伤保险条例》对着干! 条例白纸黑字写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的车祸算工伤",企业自己定的"禁令"再严,也抵不过国家法律。就像小区物业不能规定"业主摔倒物业不赔"一样,这种条款根本没法律效力。 -
无证驾驶≠要担工伤责任
企业揪着"彭某无证骑电动车"不放,认为违法就不该算工伤。但法院指出:事故责任看交警认定,不是企业说了算! 本案中交警已认定彭某"无责任",说明车祸和她有没有驾照无关(是被后车追尾)。就算她有违法,只要不是导致事故的主因,照样算工伤。企业想用"员工违法"当挡箭牌,法院根本不买账。
企业避坑指南:三招防"彭某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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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要合法,别当"土皇帝"
别再写"违反规定概不负责"这种无效条款!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并公示,且不能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冲突。比如"提供宿舍"是福利,但不能强制员工必须住(本案中法院认定"宿舍不具强制力")。建议:制度出台前让专业律师把关,避免"自以为是"的霸王条款。 -
理解"上下班途中"要接地气
员工下班顺路买菜、接孩子、修手机……只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都算工伤范畴。企业别拿"超出下班时间30分钟"当理由拒赔。正确做法:在厂区周边设置休息区、淋浴间等设施,既保障员工安全,又能减少"路上风险"。 -
出事后别急着"甩锅",证据才是王道
本案企业反复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法院明确:工伤认定部门只做形式审查,企业不服应去交警部门复核! 正确操作是:一旦发生事故,立即保存监控、考勤记录等证据,若认为员工有重大过错(如醉驾导致事故),应主动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而不是事后在工伤认定中扯皮。
说白了:企业管生产,管不了员工回家路上的生活。 别指望用一纸规定把风险全推给员工,真正聪明的企业是把安全预防做在前头——给夜班员工安排通勤车、夏季提供降温休息区、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既保护员工,也保护自己不被"一纸判决"赔得肉疼。记住:法律保护的不是"违规者",而是最基本的"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