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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举证将承担工伤认定不利后果-宜城行政复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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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复议
案号:(2025)鄂06行终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汤某是宜城某己公司招聘的工人,双方于202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作岗位缝包,每周休假一天,月薪4000-4500元。汤某被安排在宜城某料公司生产车间从事饲料灌装打包工作,工资由宜城某己公司发放。2023年9月11日晚上11时许,汤某在往机械上挂饲料袋时左手食指被机械夹伤,当时未就医,次日继续上班。9月13日早上,汤某感觉手指仍疼痛,向公司请假休息。9月16日,汤某到宜城某甲医院做DR拍片检查,一份报告称"左手平片未见明显异常",另一份报告却称"左手食指远节指骨基地局部突起,考虑为骨折"。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挤压伤(伸肌腱末节止点处断裂)"。当日下午,汤某又到襄阳某中心医院做MR检查,报告显示"左手食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9月25日,三维CT进一步确诊为"左手食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

宜城某己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付某均出具了证明:公司证明称"我公司员工汤某2023年9月11日晚上11时左右被夹袋器夹伤";付某证明称"汤某9月12日早晨打电话说手被夹伤了,某料公司查监控属实"。2024年1月22日,汤某向宜城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劳动合同、公司及付某等人出具的证明、医院检查报告等材料。宜城人社局受理后,向宜城某己公司送达举证通知,要求30日内提交意见。公司仅回复称"汤某9月11日夹伤后继续上班,9月16日检查才发现问题,中间几天发生什么不清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伤情与工作无关。宜城人社局于2024年2月20日认定汤某属于工伤。宜城某己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宜城市政府维持原决定。公司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请求,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驳回。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驳回宜城某己公司的全部诉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员工说工作时受了伤,公司如果否认,就得拿出证据来!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自己嘴上说"不是工伤",人社局就不能乱认定。但法律恰恰相反——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当员工申请工伤时,公司如果认为"不是工伤",必须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人社局完全可以根据员工提交的材料(比如公司自己开的证明、医院报告)直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宜城某己公司犯了三个典型错误:

  1. 盲目否认却不举证:公司收到举证通知后,只是口头质疑"伤情可能不是工作时造成的",却连最简单的监控录像、现场证人记录都没提交。甚至公司自己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反而成了认定工伤的关键证据!
  2. 拖延处理酿大祸:汤某9月11日受伤,公司直到次年1月才被要求举证。这期间既未及时调查,也未保存现场证据(如监控通常30天覆盖),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3. 混淆"意外险"和"工伤保险":公司以为给员工买了意外险就万事大吉,但意外险是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未依法参保的公司,所有工伤赔偿都要自己兜底!

给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记住:法律不保护"鸵鸟心态"。公司否认工伤却交不出证据,等于把认定权"白送"给人社局。与其事后打官司输钱,不如事前把证据管到位——这花不了多少钱,却能避免百万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