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 发票章 签承揽合同难逃用工责任-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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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81民初734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李某于2023年7月经人邀约前往湖北麻城某石业有限公司车间从事石材卸板工作,在赵某班组做事。该班组包含赵某有4名劳动者,赵某告诉李某,工资计方,按其接的合同来计算工资,四个人一样的做事,一样的分配工资。李某工作地点为某石业车间,需自带锤子、电锤、撬杠等工具,其他劳动条件由某石业提供。某石业指派管工对李某所在班组卸板量进行点数收方计量。某石业将赵某班组的劳动报酬发放给赵某,再由赵某平均分配给班组的4名劳动者。李某与两被告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被告亦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23年10月14日,李某在某石业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7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某石业支付。2024年1月13日,某石业为李某开具《工伤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本公司工人李某...在用工期间受伤"。李某向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某石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湖北麻城某石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常常采取"假承揽真雇佣"的方式,让劳动者通过劳务服务部等第三方"接活",以为这样就能避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用"发票章"签承揽合同和自认员工身份,企业难逃用工责任!
本案中,某石业公司声称与麻城赵某劳务服务部是加工承揽关系,提交了一份《石材加工承揽合同书》。但这份合同问题很大:它加盖的是"麻城赵某劳务服务部发票专用章",而非公司公章,且没有经营者赵某的签名。发票专用章是专门用来开票的,就像你不能用餐厅的发票章去签租房合同一样,它不能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法院因此不认可这份合同的效力。
更致命的是,某石业公司后来为李某开具的《工伤情况说明》中明确称李某为"本公司工人",这等于自己承认了劳动关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需要出具各种证明文件,但一定要注意措辞,避免在文件中自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就像打牌时不小心亮出底牌,企业一句"本公司工人"就把自己置于被动境地。
这个案例给企业的启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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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要规范:如果确实要采用外包模式,一定要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不能用发票专用章、财务章等。合同必须有双方负责人签字,确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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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措辞要谨慎:在给劳动者出具的任何证明、说明中,避免使用"员工"、"本公司工人"等字眼。可以客观描述事实,如"在贵司场地提供服务的人员",但不要直接承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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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要区分:在外包模式下,企业应让第三方真正独立管理劳动者。本案中,某石业公司直接指派管工对李某班组进行工作量计量,实际上仍是直接管理,这也是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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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要合规:与其花心思规避责任,不如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赔偿风险和法律成本。
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应当规范操作,既要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好自身风险防范。形式上的"外包"、"承揽"若实质仍是劳动关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企业不能靠"小聪明"逃避法律责任,规范用工才是真正的"省钱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