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新还旧贷款违约,保证人连带责任难逃-丹江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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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81民初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8月31日,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999999.13元用于"借新还旧",年利率6%,借款期限3年,按月结息。同日,刘某东、十堰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这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3年。银行放款后,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4年8月31日,尚欠本金4999999.13元、利息638464.82元。银行起诉后,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东、十堰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
- 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偿还银行全部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8月31日合计563万余元),并从202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9%支付罚息;
- 刘某东、十堰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25636元由五方共同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追债的普通官司,实则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连环雷"。核心问题在于:"借新还旧"操作中,企业主和担保人往往误以为"新贷款=新开始",却不知法律风险早已暗中转移。以下三点务必警惕:
1. "借新还旧"不是"债务清零",违约成本更高
本案中,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用新贷款偿还旧债(即"借新还旧"),本想缓解资金压力,却因后续还款违约,导致利息从6%飙升至9%(合同约定逾期加收50%罚息)。许多企业以为"借新还旧"是银行给的"缓刑期",实则风险更大:
- 法律不保护侥幸心理:法院明确,只要合同写明"借新还旧"用途,企业仍需严格履约,否则罚息照算;
- 实操建议:企业若需"借新还旧",必须确认新合同还款计划切实可行,避免"拆东墙补西墙"。可提前与银行协商分阶段还款方案,而非简单续贷。
2. 担保人"签个字"可能背负终身债务
本案最值得中小企业主警醒的是:刘某东等4名担保人,仅因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就被判连带偿还560余万元。关键细节在于:
- 担保责任不因"不知情"而免除:合同中已写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担保人签字即视为认可;
- 担保期超时是唯一"逃生门":本案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3年,银行在期内起诉,担保人无法脱责。若银行超期起诉,担保人才能免责。
- 实操建议:
- 个人(如刘某东、张某)切勿随意为亲友公司担保,签字前必须核对借款用途、金额及保证期;
- 公司(如十堰某工贸有限公司)为他人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并在合同中明确"仅担保本金"或"设置担保上限",避免无限连带责任。
3. 拒不到庭=主动认输,企业丧失最后防线
本案中,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东等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结果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很多企业主误以为"不接传票就没事",实则:
- 法律程序自动推进: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会按原告证据判案;
- 损失无法挽回:即使企业有还款困难或合同争议,不出庭就等于主动放弃协商机会。
- 实操建议:
-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立即处理,哪怕暂时无钱还款,也应出庭说明情况,争取分期偿还;
- 企业要指定专人管理法律文书(如法务或高管),确保及时响应司法程序。
风险防范一句话总结
"借新还旧"不是救命稻草,而是高风险操作;担保签字务必看清条款,拒不到庭等于主动认输。企业主记住:合同无小事,签字即承诺,程序莫逃避——守住这三条底线,才能避免债务雪球越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