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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不能仅凭公章就认定对方有代理权-丹江口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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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13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1日,何某兵、田某勇二人以湖北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房县有碧桂园工程项目(房县孙家湾桥头)需租赁建筑材料为由与丹江口某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接洽后签订《租赁合同书》,该合同加盖德某公司合同专用章,何某兵、田某勇二人在合同乙方负责人栏签名捺印。之后,卢某(身份不明)于2019年10月16日分三次向原告微信转账各一万元、于2019年9月22日分两次向原告微信转账各一万元,共计向原告交纳物资租用抵押金5万元。2019年9月22日(出库凭证备注栏注明上车费332元)、2019年10月16日,何某兵经手在原告处两次领取钢管3459.2米、4899米,2019年10月17日(出库凭证备注栏注明上车费450元),田某勇经手在原告处领取钢管4282.4米、20内套管288个、30内套管138个,原告支付上车费1253元;2020年1月17日,卢某经手向原告归还钢管7633.3米。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何某兵、田某勇打电话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归还租赁物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丹江口某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核实对方代理权限,不能轻信公章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教训: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能看到合同上盖了公章就以为万事大吉!很多企业老板认为"盖了章的合同就有法律效力",但这个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在这起案件中,丹江口某强建筑设备租赁中心的经营者犯了一个常见错误:看到对方拿着盖有"德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就认为对方肯定是德某公司的员工,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何某兵和田某勇根本不是德某公司的员工,那个公章很可能是假的或者被私自使用的。更关键的是,这位经营者连最基本的核实工作都没做:

法院认为,作为一家专业做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该具备基本的风险意识。就像我们去银行取大额现金要带身份证一样,签订合同时核实对方身份是最基本的要求。不能因为对方"看起来很专业"或者"能说出公司一些信息"就放松警惕。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核实身份要"三问":问对方工号、问直属领导姓名、问公司固定电话,然后自己打电话到公司总机确认
  2. 检查公章要"两看":看公章边缘是否清晰(真章有细微磨损痕迹),看合同编号是否连贯(真公司合同有统一编号)
  3. 大额交易走对公账户:押金、预付款一定要从对方公司对公账户转出,个人转账要高度警惕
  4. 现场考察不能省:特别是工程项目,一定要去工地实地查看,确认对方确实在该工地施工
  5. 留好沟通记录:微信、电话沟通要保留证据,但不要仅凭微信聊天就签合同

记住:公章只是纸上的一个图案,真正的保障是你签约前做的每一步核实工作。当对方急着要签合同、催你"别这么麻烦"时,这往往是风险信号!多花半小时核实,可能就避免了几十万的损失。企业经营中,谨慎不是小气,而是对自己和员工负责的必要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