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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债务行为可能被撤销-长丰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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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案号:(2019)皖0121民初458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8月21日王某1向胡某开转账5000000元,次日胡某开向安徽永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转账5000000元。同日永某公司记账凭证载明:秦某转入款-建行0138-借方金额5000000元;秦某-贷方金额5000000元。2014年8月29日秦某向永某公司转账3500000元。同日永某公司记账凭证载明:秦某转入款-建行0138-借方金额3500000元;秦某-贷方金额3500000元。2014年9月5日秦某向永某公司转账1000000元。同日永某公司记账凭证载明:秦某转入款-建行0138-借方金额1000000元;秦某-贷方金额1000000元。

2018年7月19日秦某向永某公司出具转款委托书,委托永某公司将欠款500000元转入王某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营业部账户。同日永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娜通过个人账户向王某2上述账户转款500000元,备注"代永某公司还借款"。永某公司2018年7月19日记账凭证载明:支付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应付款(秦某)-借方500000.00元、支付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应收款(王某娜)-贷方500000.00元。

2018年8月1日永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娜通过个人账户向王某2上述账户转款1000000元,备注"代永某公司还款"。同日永某公司记账凭证载明:支付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应付款(秦某)-借方1000000.00元、支付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应收款(王某娜)-贷方1000000.00元。2018年8月24日永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娜通过个人账户向王某2上述账户转款2000000元,备注"代胡某开还款"。同日永某公司记账凭证载明:支付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应付款(秦某)-借方2000000.00元、支付秦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应收款(王某娜)-贷方2000000.00元。

永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作出裁定,受理永某公司破产申请。永某公司在长丰县、寿县所有的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此前已对二十一件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2月25日王某2以王某1、秦某作为债权人向永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王某娜系永某公司财务人员,其谈话笔录中载明:"永某公司账户被查封,没办法进出现金,就以我个人账户作为收付款账户。当永某公司有资金往来时,便把钱转入我的个人卡中,公司账上对我记一笔'其他应收款',永某公司需对外转款时,公司让我从我的个人卡中直接转账给债权人。"

法院判决结果:撤销永某公司2018年7月19日向王某2汇款500000元的行为,秦某需归还这50万元;撤销永某公司2018年8月1日和8月24日向王某2汇款100万元和200万元的行为,王某2需归还这300万元;驳回永某公司对王某1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企业已经明显"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在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如果企业还对某个特定债权人进行还款,这种"偏爱式"还款行为很可能被法院撤销,企业已经支付的钱还得要回来还给所有债权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想象一下,一家餐馆已经欠了很多供应商的钱,生意越来越差,连工资都发不出来。这时老板突然把最后10万元还给了平时关系好的面粉供应商,而其他蔬菜、肉类供应商一分钱都没拿到。这种做法显然不公平,破产法就是为了防止这种"厚此薄彼"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永某公司早在2016-2017年就已经有二十多起执行案件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简单说就是法院也找不到钱可执行),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完全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但它还在2018年7-8月(距离法院2018年8月28日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不到6个月)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向王某2转账350万元,结果被法院全部撤销。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破产预警期"的个别清偿行为最危险
    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是"危险期"。如果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就要特别小心:

    • 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冻结
    • 多起执行案件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 资产负债率超过100%(即资不抵债)
    • 经常拖欠员工工资或供应商货款
      防范建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切勿再对任何债权人"开小灶"还款。如果必须支付(如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等维持基本运营的费用),应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是否属于"例外情形"。
  2. 公私账户混用是"隐形炸弹"
    永某公司因为公司账户被查封,就让财务人员用个人账户收付款,这看似"灵活"的做法实则埋下大隐患:

    • 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到底是公司钱还是个人钱?)
    • 财务记录混乱(记账凭证把王某1的钱记在秦某名下)
    • 容易被认定为"转移资产"
      防范建议
    • 绝对禁止用员工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
    • 公司账户被冻结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解封或指定临时账户
    • 保留完整资金往来记录,每笔转账都注明"代公司支付XX费用"
  3. 财务记账不规范会"自证其罪"
    永某公司的记账问题重重:

    • 把王某1的500万元借款记在秦某名下
    • 2018年8月24日转款备注"代胡某开还款",但胡某开与公司无直接债权关系
      这些混乱记录让法院难以认定真实债务关系,最终导致企业要不回已支付的款项。
      防范建议
    • 严格规范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必须注明具体债权人
    • 转账备注清晰写明"支付XX合同货款"而非模糊的"还款"
    • 定期核对债权债务清单,确保账实相符

给企业负责人的实用提醒:

记住:破产法不是要惩罚困难企业,而是要确保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对待。企业在经营困难时期更要守规矩,否则不仅救不了自己,还会因"个别清偿"等行为导致已支付的资金被追回,进一步陷入被动局面。规范经营、依法处理债务,才是企业渡过难关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