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否则追偿权将丧失 - 长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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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0121民初23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杨某于2021年1月10日通过“某某”平台以线上电子签章的形式与陕西某金金融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陕西某金金融公司贷款9600元,贷款期限:2021年1月10日-2022年1月10日,贷款用途:租房,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贷款年利率为15%。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还款额时,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借款人足额支付当期应付本息之日止计算逾期天数,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计收罚息,罚息日利率0.0417%。因催收欠款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陕西某金金融公司按约发放款项。2021年8月11日,杨某逾期未能还款。
2021年1月10日,杨某与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杨某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委托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2021年10月11日,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陕西某金金融公司代偿5135.22元,履行完毕全部的担保责任,取得了对杨某的追偿权。
杨某于2021年7月2日通过“某某”平台以线上电子签章的形式与陕西某金金融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陕西某金金融公司贷款2600元,贷款期限:2021年7月2日-2022年7月2日,贷款用途:租房,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贷款年利率为15%。借款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还款额时,自逾期之日起算,至借款人足额支付当期应付本息之日止计算逾期天数,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计收罚息,罚息日利率0.0417%。因催收欠款或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陕西某金金融公司按约发放款项。2021年9月3日,杨某逾期未能还款。
2021年7月2日,杨某与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杨某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委托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2021年11月8日,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陕西某金金融公司代偿2481.58元,履行完毕全部的担保责任,取得了对杨某的追偿权。
2024年8月29日,厦门某融融资担保公司与山东某有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杨某所享有的债权及其财产权益转让给山东某有公司。山东某有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杨某。
另查明:山东某有公司因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600元、保全保险费5元、保全案件申请费7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支持了山东某有公司的全部诉求。杨某需要支付代偿款7616.8元、资金占用损失3013元,以及律师费600元、保全费70元、保全保险费5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杨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债权转让必须“有效通知”债务人,否则企业追偿将竹篮打水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债权转让后,如果没好好通知债务人,企业可能一分钱都追不回来。法院为啥支持山东某有公司?关键就在这一句:“山东某有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杨某”。这说明通知到位了,转让才生效。
很多企业以为,签个《债权转让合同》就万事大吉,其实大错特错!
- 为啥通知这么重要?打个比方:你把朋友欠你的1万元债权转给小王,但没告诉朋友。结果朋友还钱时还是转给你,小王找朋友要钱,朋友肯定说“我已还清,不欠了”。法律上也一样——如果没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还款就算有效,新债权人无权再追讨。
- 企业常见风险点:
- 通知方式太随意:只发个微信、口头说说,没留证据。一旦纠纷,法院不认(比如本案中,山东某有公司能赢,就是因为有“债权转让通知”证据)。
- 通知内容不完整:光说“债权转给某某公司”,没写清金额、原合同号等关键信息,债务人搞不清该还什么。
- 拖延通知时间:转让后隔几个月才通知,债务人可能已还款给原债权人,企业只能自己背锅。
企业怎么防范?记住三招:
- 通知必须“书面化”:用邮政EMS(保留寄送凭证)、短信或邮件(内容明确写清债权详情),千万别只靠口头。
- 合同提前约定好: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时,就写明“通知方式包括短信、邮件,发送即视为送达”,避免扯皮。
- 转让后立刻行动:拿到债权当天就通知债务人,并保存截图、回执等证据。如果债务人失联,可通过登报公告(但成本高,尽量别用)。
这个案子中,山东某有公司赢在“证据扎实”,但企业别总等打官司才后悔。日常操作中多花10分钟规范通知,就能省下大笔追偿成本。毕竟,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权利——你没通知,就等于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