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小股东参会致公司决议不成立-长丰公司决议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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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2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合肥市某丰公司于1995年11月16日成立,发起人股东为闵某、陈某、秦某。公司现有股东3人,其中闵某持股84%、闵某谋持股8%、秦某持股8%。秦某在2020年9月30日为公司股东。
合肥市某丰公司据2020年9月30日《股东大会决议》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该《股东大会决议》载明,该次会议由董事长闵某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于2020年09月30日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股东3人,实到3人。股东会决议内容:一、全体股东同意合肥市某丰公司原注册地址:合肥市××镇××村××组,现变更注册地址为:长丰县××镇××道××号。二、其他事项不变。到会的3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署名。2023年9月25日,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股东大会决议》落款处“秦某”签名系摹仿书写。秦某支付鉴定费用2800元。
合肥市某丰公司主张2020年9月30日股东大会已通知秦某召开,秦某委托他人参加并表决,但未递交会议通知及通知送达的证据,也未披露秦某委托何人参加。
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市某丰公司2020年9月30日股东大会的决议不成立;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秦某鉴定费2800元。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公司决议不是“走过场”,必须真实召开、合法通知所有股东。如果小股东没被通知或签名被伪造,即使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如本案92%),决议也可能直接“不成立”,企业还得倒贴鉴定费等成本。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犯的“致命错误”:以为小股东持股少就“无关紧要”,开会时随便代签个名、通知都不发。结果呢?公司输得彻底!法院明确说:决议不成立不是“改一改就行”,而是从根儿上无效。更麻烦的是,企业以为“小股东拖了3年才发现”能免责,但法院指出——小股东权利被漠视,恰恰是公司治理失职。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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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必须“留痕”,别玩“我以为”
召开股东会前,必须用书面、邮件或短信等方式,明确通知到每位股东(包括小股东),并保留证据!比如:快递单写清“股东会议通知”、邮件截图、短信回执。本案公司声称“电话通知过”,但拿不出证据,直接败诉。记住:口头通知等于没通知,法律只认“白纸黑字”。 -
签名必须本人签,代签必须有授权
决议文件上,禁止任何人代签或摹仿股东签名!如果股东委托他人参会,必须提前查验合法授权书(写清委托人、受托人、权限),并存档备查。本案伪造签名导致决议“不成立”,企业赔了鉴定费不说,变更地址的手续也得重来,折腾成本远高于合规成本。 -
小股东不是“摆设”,治理要透明
别因小股东持股少就忽视他们。公司变更地址、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一视同仁:提前发通知、留足参会时间、如实记录表决过程。同时,企业应每季度自查: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公示信息是否及时更新?本案中,公司地址变更3年才被发现,恰恰说明内部管理松懈——小股东权利受损,往往就是企业暴雷的前兆。
一句话总结: 企业治理无小事,程序合法是底线。一次“省事”的代签或漏通知,可能让所有经营成果付诸东流。从今天起,把每次会议当“高考”准备:通知到位、签名真实、记录完整,才能真正防住法律风险,让企业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