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担保责任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追偿对象-无为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皖0225民初5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30日,被告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甲方)与融兴担保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融兴担保公司为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66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九条违约责任9.2约定,由于乙方向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反担保人承担下列责任:9.2.1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9.2.2自乙方支付前款款项之日起,至追偿权实现之日止,按照主债权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9.2.4乙方为实现担保追偿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日,黄某1(甲方)与融兴担保公司(乙方)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个人)》,约定黄某1为融兴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为连带责任抵押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向主债权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担保费及因违约增加的担保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乙方因被追究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因实现担保追偿权而承担的全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抵押反担保的内容、条件、期限、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均依据本合同、乙方与主债务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主债权人签署的《保证合同》确定,前述所有合同及其内容甲方均已知晓并承诺受其约束;连带责任抵押担保的期限为自乙方代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起两年;主债权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主债务人未清偿主债务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实现反担保追偿权。抵押物为黄某1所有的房地权无城002778号、无国用(2004)第4××2号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字号为皖(2020)无为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抵押顺位2。安徽某特尔电缆有限公司,黄某2、曾某,李某、黄某1,高某分别作为甲方与融兴担保公司(乙方)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安徽某特尔电缆有限公司,黄某2、曾某,李某、黄某1,高某为融兴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向主债权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担保费及因违约增加的担保费、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乙方因被追究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因实现担保追偿权而承担的全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保证反担保的内容、条件、期限、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均依据本合同、乙方与主债务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乙方与主债权人签署的《保证合同》确定。前述所有合同及其内容甲方均已知晓并承诺受其约束。担保的期限为自乙方代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起两年。
2020年12月25日,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乙方)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5日,年利率为LPR利率加77个基点(1基点=0.01%),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融兴担保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融兴担保公司为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的前述借款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金额的80%。
2023年9月15日,融兴担保公司为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546453.34元、利息307557.75元,共计2854011.09元。另融兴担保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委托代理律师支付律师代理服务费5000元。2020年12月10日,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无为市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徽某洋电缆有限公司需支付融兴担保公司代偿款2854011.09元及按年利率6.075%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5000元;安徽某特尔电缆有限公司、黄某2、曾某、李某、黄某1、高某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融兴担保公司对黄某1提供的房产在超出顺位在先担保债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担保追偿纠纷,但其中隐藏着一个让很多企业"踩坑"的关键点——当企业作为反担保人时,不能以"有抵押物在先"为由要求优先处置抵押物,而自己免责。
核心问题:担保责任没有"先来后到"
安徽某特尔电缆有限公司在答辩时说:"本案中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相互之间没有先后顺序,原告应该先以担保物实现债权"。这句话乍一听很有道理——既然黄某1已经用房子做了抵押,为什么还要让其他反担保人一起还钱呢?
但法院是怎么判的?直接驳回了这个主张!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当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实现顺序,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先向谁追偿。本案中,反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反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向主债权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并且没有约定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所以担保公司有权同时向所有反担保人追偿。
企业常犯的三大错误
-
"抵押物在前,我责任就小"的误区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房产、设备等抵押物,自己作为保证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但现实是,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否则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你追偿。就像本案中,虽然黄某1提供了房产抵押,但法院仍然判决其他反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
对"反担保范围"一知半解
本案中,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非常全面: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罚息、律师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只关注"本金多少",对其他条款草草看过,结果代偿后不仅要还本金,还要额外支付高达6.075%的违约金和5000元律师费,甚至可能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
以为"代偿后不能再算利息"
被告还辩称"代偿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要求担保人承担利息部分的利息"。但法院明确指出,合同中约定了"自代偿之日起,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因此担保公司有权继续计算资金占用成本。很多企业不知道,担保代偿不是终点,而是新利息计算的起点!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合同前务必问清楚三个问题
- 反担保范围是否包含"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本案中因明确约定而获支持)
- 是否约定了担保实现顺序?(如未约定,债权人可自由选择追偿对象)
- 代偿后是否继续计算利息?利率是多少?(本案按6.075%计算获支持)
-
不要轻信"有抵押物就安全"
即使知道主债务人提供了房产抵押,也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否则,就像本案中的安徽某特尔电缆有限公司一样,即使有抵押物在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
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担保公司提供了贷款合同、代偿凭证、律师费发票等全套证据,因此所有主张均获支持。企业作为反担保人,也要注意保留:- 签订的所有担保/反担保合同原件
- 代偿通知或相关书面材料
- 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沟通记录
(避免像被告一样,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被动)
最后提醒:担保不是"帮朋友签个字"那么简单。一个疏忽,可能让企业背上数百万债务。在签署任何担保文件前,务必逐条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担保范围""实现顺序""代偿后责任"的内容。如果不确定,宁可花点咨询费请专业人士把关,也不要为省小钱而吃大亏。毕竟,当担保公司拿着法院判决找上门时,再后悔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