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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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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5民初34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无为市高沟镇中小企业产业园起步区工程交付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在无为市高沟镇境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约3.4万M²,其中四栋三层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25152M²),一幢五层框架孵化器办公用房(7304M²)、一栋三层框架食堂(2068M²)及厂区附属工程(绿化、道路)。工程总造价46157274.29元(含暂定价及预留金)。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款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工程款以固定单价(中标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实际图纸清单量及设计施工图外的施工且经监理、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审计部门签认的合格工程量)结算。第23.3.2款综合单价调整: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2.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1)合同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2)合同中没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执行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予以确定。第26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付款方式分三期:第一期为工程建设期内按月施工进度付完成部分工程造价的40%,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单体)一年分两次付清。第32.3款结算约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决算资料后90日内完成结算。如审计过程中双方遇到未达成一致的项目,结算周期相应顺延,但付款按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价款加上争议部分发包方认可的价款付工程款。第35.1款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及承担相应工程款1.8%的月息。(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工程款1.8%的月息。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款约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26.4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33.3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012年9月1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工程造价由46157274.29元(含暂定价及预留金)调整为45949674.29元(含暂定价及预留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案涉所有工程最终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为35551555元。2016年5月31日,原无为县审计局收到原告的相关审计资料,后一直未能审计。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被告也表示同意,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39721672.74元,除去已给付的工程款尚有4170117.74元工程款未付。窝工、工程漏项及财务等各项损失费用经司法鉴定为699603.02元。两次鉴定费用33.8万元。合同附件3约定:该工程的质保金为总价款的5%,即1986083.63元,按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返还,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后返还50%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后返还40%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五年后返还10%质保金。

法院判决结果:无为市某设投资有限公司需给付中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38920.1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计息,不同部分自不同日期起算);给付窝工、工程漏项及财务等各项损失310377.68元;驳回中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建设工程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冲突时,法院会优先适用专用条款!这一点对企业来说太重要了,我来给大家详细说说,以及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第一,合同条款一定要"专用条款优先"原则明确。
在这个案子中,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而专用条款第35.1款却约定按"1.8%的月息"计算。法院明确指出:"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应适用专用条款",最终判决按照1.8%的月息计算违约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得多!企业签订合同时,如果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冲突,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写清楚你们的真实意思,否则发生纠纷时,法院会优先按专用条款来判。

第二,竣工结算时间要严格把握。
合同约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竣工决算资料后90日内完成结算"。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交了审计资料,法院认为被告应在90日后(即2016年8月29日)前完成结算并付款,否则要支付利息。很多企业忽视这个时间节点,导致额外支付高额利息。建议企业:竣工后一定要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好提交证据;作为发包方,也要及时组织审计,避免因拖延审计而承担高额利息。

第三,损失索赔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原告主张了多项损失,但法院只支持了部分:对经监理认可的3人停工工资29420元予以认可;对4名无支付凭证的人员工资,只酌情支持了30000元(而非主张的48000元);对外墙抹灰增量工程,因无工程联系单签证和监理确认,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索赔损失不能光靠嘴说,必须有书面证据!企业要注意:

第四,质保金返还不能拖。
本案中,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分三年返还(1年50%、2年40%、5年10%),法院判决被告在质保期满后必须支付相应部分。很多企业以为质保金可以无限期扣留,这是错误的!质保期一到就必须返还,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返还质保金,避免额外支付利息。

第五,合同中的"陷阱条款"要特别注意。
本案中,合同第26款说"本工程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但第35.1款又约定逾期付款要按1.8%月息支付违约金。这种前后矛盾的条款极易引发纠纷。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逐条审核,确保: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大、周期长、风险点多,企业一定要重视合同管理:签订时请专业人员审核,履行中做好过程记录,发生争议时及时固定证据。记住: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企业最有力的护身符,口头承诺在法庭上往往一文不值!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养成"签字确认、留痕管理"的好习惯,这样才能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