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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陀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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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案号:(2023)沪0107民初316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22日,天长某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某达公司")与扬州某刻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刻时光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合同》,约定某刻时光公司享有天长某达公司电影正片前5分钟广告播放权,合作期3年,总费用725,100元,分年度支付,每3个月付一次款。

2021年10月,因疫情影响停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免除2021年8月整月费用19,166.67元。此后双方通过微信群对账,2022年3月1日,某刻时光公司财务查某在群内确认:截至2022年2月9日,某刻时光公司欠天长某达公司广告费165,909元。

2022年2月15日,实际控制人刁某向上海星轶公司(天长某达公司母公司)出具《连带保证责任书》,承诺对某刻时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查明,某刻时光公司为一人公司,刁某德是唯一股东。

因某刻时光公司拖欠广告费,天长某达公司起诉。法院判决:

  1. 某刻时光公司支付天长某达公司广告费165,909元及违约金(按LPR的4倍计算);
  2. 刁某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刁某德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隔离"是关键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广告欠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一个致命漏洞:一人公司股东以为"公司是我的,钱也是我的",结果公司欠债时自己要"背锅"

为什么股东刁某德要替公司还钱?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如何避免"公司欠债,老板买单"?

✅ 1. 股东必须守住"三道隔离墙"

✅ 2. 签合同要抓牢"三个救命绳"

✅ 3. 一人公司老板的"特别生存指南"

最后一句大实话

"有限责任"不是注册时填个表格就自动生效的,它需要你每天用规范的财务操作去守护。 一人公司省了股东会麻烦,却要花十倍精力管好钱袋子——当你的个人消费和公司支出混在一起时,法律就认定"公司是你,你就是公司",债主自然能直接找你讨钱。

(注:文中天长市贝思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扬州雕刻时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刁某1、刁某2等名称均按要求隐去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