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工程结算报告不回复视为认可,发包方须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太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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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民终14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8年12月16日,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和太和县某局(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太和县老年服务中心工程,合同价款7196000元。2009年1月22日,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孙某施工。孙某于2009年1月1日进场,2009年10月16日实际施工,工程于2014年5月5日完成竣工验收。太和县某局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2年12月27日共计支付工程款743万元。
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向太和县某局发出《建筑工程决算书》,太和县某局于2015年2月2日收到后在28日内没有答复。在孙某诉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和太和县某局的案件中,经鉴定,工程的合同价8799909.07元、增补项目造价815146.86元、延期付款违约金71960元,合计9687015.93元。法院判决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工程款2185055.93元及利息,太和县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太和县某局于2022年11月将2185055.93元工程款支付给了孙某。
随后,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起诉太和县某局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太和县某局支付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23081.5元。双方均提起上诉,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要求太和县某局承担另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太和县某局则认为工程变更价款未经确认、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要求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规则:发包方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如果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律上就视为你已经认可了这份结算报告,必须按照报告中的金额付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我不回复就能拖延时间,说不定以后工程款能少付点",或者"反正审计还没完成,等等再说"。但这个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为什么太和县某局要承担这么大一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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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明确约定:双方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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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某局犯了三个错误:
- 收到结算报告后28天内没有任何回应
- 没有及时组织审计结算
- 工程早已于2014年验收合格,却拖延到2022年才支付欠款
结果就是,原本欠款218万多元,最终却要额外支付82万多元的利息,相当于多付了近40%!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发包方(建设单位)必看:
- 设立"结算提醒"制度:收到结算报告当天就要在日历上标记"28天"期限,避免遗忘
- 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一名员工专门处理工程结算事宜,避免推诿
- 异议要"书面+具体":如果对结算金额有疑问,一定要在期限内书面提出,并具体说明哪部分有问题、为什么有问题
- 不要以"正在审计"为借口拖延:合同中约定了审计期限的,一定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
- 小额争议也别拖:即使只对一小部分金额有异议,也要及时沟通解决,不要因小失大
承包方(施工单位)必看:
- 结算资料要"完整+留痕":提交结算报告时,一定要保留送达证据(如签收回执、邮寄凭证)
- 合同条款要写清楚: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和逾期后果,不能只写"按惯例"
- 及时催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快到时,主动发函提醒对方
- 避免违法转包:虽然本案中转包不影响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安徽某阳某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孙某,虽然法院认定这不影响其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但企业千万不能因此放松警惕。转包行为本身可能违反建筑法规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资质。
工程竣工后,结算环节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企业应当像重视施工质量一样重视结算管理,建立完善的结算流程和风险防控机制。记住:拖延不回复不是策略,而是给自己埋下"利息炸弹"!及早确认、及时付款,才是避免额外损失的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