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企业不能以服务合同逃避工伤保险义务-宁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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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
劳动争议
案号:
(2020)皖1881民初3386号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14日,宁国市天某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南山片区道路清扫保洁、中转的招标中投标中标,并与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其中在第8条约定,乙方(天某公司)必须是独立的有资质的公司或以公司管理方式的实体市场主体,在其内部管理中必须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工伤及其他各项保险和兑现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及福利待遇,为所有超龄工人购买雇主责任险。该合同期限暂定为三年。2018年6月1日,邵某到天某公司从事清运车驾驶员,月工资为2965元。2018年7月14日,邵某在驾驶天某公司清运车时因车辆失控发生侧翻致其受伤。邵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8月10日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因左股骨干骨折术骨不连在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3月18日,经邵某申请,宁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邵某为工伤。2020年1月17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邵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2020年6月,邵某申请对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进行确认,2020年8月6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确认意见为: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
法院判决确认邵某与天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判令天某公司支付邵某经济补偿金7412.50元和工伤保险待遇238828.22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等),同时驳回邵某对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安财险宣城中心支公司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用工风险:别让"外包合同"变成"甩锅合同"
这个案子看似是司机受伤的普通工伤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甩锅陷阱":以为签了服务外包合同,就能把用人责任一推了之。天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代城管局管理工人",工资和保险都由城管局负责,结果法院直接戳破谎言——合同写得明明白白,你中标拿项目,就必须当好"真老板"!
风险点1:合同再"美化",也逃不掉法定用工责任
天某公司天真地认为,只要在合同里写上"城管局负责发工资、办保险",自己就能当"甩手掌柜"。但法院一针见血:合同不能对抗法律!《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和员工签合同、缴社保、保障工伤待遇。哪怕城管局代发工资、买了雇主责任险,也改变不了天某公司才是法律上"用人单位"的事实。
企业自查清单:
- 如果你中标政府项目或承接外包业务,千万别在合同里写"用工责任由甲方承担"——这种条款法院根本不认!
- 员工工资必须由你公司账户直接发放,社保必须以你公司名义缴纳,否则出事就是你"背锅"。
风险点2: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买了也不等于万事大吉
邵某受伤后,天某公司以为"雇主责任险"能兜底,结果法院明确:保险不能替代法定义务!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只赔合同约定的部分;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医疗费、伤残补助等20多万赔偿必须企业自己掏。天某公司既没给邵某缴工伤保险,又想靠商业保险"以小博大",最终倒贴24万。
企业行动指南:
- 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只能当"补充",绝对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
- 给员工参保时认准"工伤保险"四个字,别被业务员忽悠买错险种。
风险点3:工伤认定看"实际管理",别拿"临时工"当挡箭牌
天某公司辩称邵某是"临时工",但法院根据实际管理证据(工资表、工作安排、工伤认定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现在新业态用工多,企业常误以为"日结工""项目制"就能规避责任。但只要企业对员工有考勤、派活、培训等管理行为,劳动关系就成立!
防坑提醒:
- 别用"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受伤后,你仍要按工伤标准赔钱!
- 临时工、超龄工也必须缴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单缴),否则出事全额自担。
结语:企业想降成本无可厚非,但拿员工权益"省钱"等于埋雷。这个案子给所有接政府项目、做外包服务的企业提了醒:签合同时别贪图"省事",用工时务必守住法律底线。该签的合同、该缴的保险、该付的工资,一步都不能少——否则今天省下的小钱,明天可能变成24万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