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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承担公司合同债务-南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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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23民初1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4年3月28日,某村委会与某农业公司及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1208.88亩土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租期8年(2014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租金按每亩每年200公斤早籼稻计算,每年8月30日前付清。2016年6月7日,刘某与某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某农业公司欠2015年租金20万元(已付清),2016年租金约35万元需在8月15日前支付。同日,刘某向某村委会出具35万元欠条。此后,某农业公司通过保险公司支付22万元,童某支付16700元,剩余113300元一直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某农业公司和刘某需共同支付某村委会剩余113300元;驳回某村委会要求童某个人还款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人,企业务必分清“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

这起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签字担保,就不用拿自己钱包替公司还债!
某村委会告了三个人:某农业公司、老板童某、股东刘某。结果法院只让某农业公司和刘某还钱,却放过了童某。为什么?因为合同是某农业公司盖章签的,童某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她没以个人名义签字担保,也没承诺“公司还不上我来付”。而刘某呢?他主动签了补充协议、打了欠条,等于自己把债务扛到肩上,所以法院判他个人也要还钱。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就是一记警钟:

  1. 签合同时,别让“身份”模糊了责任
    很多老板以为“我是公司老大,合同我签字就行”,但法律只认“谁签字谁负责”。如果是公司业务,必须让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注明“代表公司签字”(比如写“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如果像刘某那样直接以个人名义签协议、打欠条,法院就会认定“这是你个人欠债”,哪怕钱是给公司花的,也得自己掏腰包还!
    → 防范建议: 所有业务合同必须盖公司公章,个人签字时务必写清“职务+代表公司”。千万别图省事写“本人刘某”或打个人欠条,否则可能像刘某一样“替公司背锅”。

  2. 法定代表人不是“人肉担保”,别误伤自己
    童某为啥没被追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是独立“人”,老板只是“代言人”。合同没让老板个人担保,法院就不会让老板用私房钱、存款还公司债。但现实中,很多老板被合作方逼着“个人签个字才放心”,一旦公司出问题,自己立马陷入债务危机。
    → 防范建议: 如果对方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保,必须想清楚:这值不值得用自家房子、车子去赌?真要担保,务必签单独的《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范围和期限,别稀里糊涂在主合同上签字。

  3. 合同期限别当“耳旁风”,到期了再想“解除”就晚了
    本案中某村委会还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合同2022年就到期了!就像租房子,合同到期自动结束,不可能再要求“提前解约”。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对方服务,却没续签,结果出问题时连维权依据都没了。
    → 防范建议: 用电子日历标注所有合同到期日,提前1-2个月启动续约谈判。到期未续还继续履行的,赶紧补签协议,否则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白忙活”。

最后提醒: 企业债务就像“隔离舱”——公司是舱体,法定代表人是驾驶员。舱体漏了(公司欠债),只要驾驶员没违规操作(个人没担保),就不该让驾驶员跳海(个人还钱)。管好合同签字、分清责任边界,才能让企业安全航行,别让老板的“身份”变成“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