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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协议销售他人房屋需返还购房款-南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南陵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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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223民初9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南陵县许镇镇育才小区由南陵县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其中E-4号楼、E-5号楼由程某、李某、孙某三人实际施工。2007年12月24日,李某代表三人与公司签订《E4#楼、E5#楼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三人提供房源以折抵工程款,住宅房分配比例为双方各占50%。2009年12月3日、2009年12月16日、2011年8月29日、2012年1月28日,三人将E-5号楼3单元401、302、402、202室房屋出售给他人,收取购房款844436元。2017年6月30日,公司与三人签订《E-4#分摊清单》和《E-5#分摊清单》,约定E-5号楼3单元分摊给公司。

法院判决程某、李某、孙某返还南陵县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844436元及利息119250.6元,合计963686.6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卖错房”引发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操作盲区”:口头约定或事后补协议,可能让你赔掉上百万
程某等三人早早卖掉了本该属于公司的四套房,收了84万多元。他们辩称“公司同意用卖房款抵工程款”,但法院为啥不认?关键就两点:

  1. 卖房时没书面授权:房子在2009-2012年就卖了,可直到2017年才签分摊协议确认归属。这7年间,三人既没公司签字盖章的卖房许可,也没书面证据证明公司认可卖房行为。
  2. 抵工程款说不清算不清:三人声称卖房款用于抵扣“附属工程款”,但拿不出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法院说:空口无凭,不支持!

企业该怎么做?记住这三招,守住“钱袋子”
卖房/收款必须“白纸黑字”
别信“兄弟口头说行”,必须签书面协议!比如:

财产归属“早确认,早锁定”
房子、车库等资产,别等卖完了再算账

证据保管比钱还重要
施工方说“钱抵工程款”?法院只认铁证

一句话总结:企业对外处置资产,没有书面协议=没有保障。别图省事口头答应,更别等纠纷上了法庭才后悔。从签合同第一天起,把每套房、每笔钱的归属写清楚、留证据,才是真正的“省钱大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