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员采购材料企业必须担责-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19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25日,安徽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升公司)和庐江县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美公司)共同与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位于庐江县汤池路与方塔路交口庐江县城北二小教学楼及附属工程由某升公司、某美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内容为总建筑面积11401平方米,框架结构及附属工程(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及运动场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2月25日(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00个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为23968752.38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邱某。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某升公司、某美公司在该合同的承包人栏内加盖了公章,同时该合同的承包人栏内还载明承包人委托代理人为苏某云。另该合同的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载明:项目经理邱某,项目副经理苏某云,材料员张某。2017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乔某向案涉工地供应石材。2017年12月30日,张某对乔某石材货款进行结算。经结算,货款共计452448元,减支借支款10万元,下欠352448元。张某在庐江县城北二小乔某大理石工程量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另结算单下方载有施工员赵仁山、吴宝林的签名。2018年2月14日,某美公司向乔某汇款5万元。庭审中,某升公司、某美公司、某业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前期由某业公司实际施工,后期由某升公司、某美公司组织施工,但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各自实际施工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清况。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安徽某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乔某货款302448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工地材料员买了材料,企业必须买单!即使老板说"我不知道这笔买卖"也没用。
为什么企业要担责?关键就在那张施工合同上的"身份标签"。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张某是"材料员",这相当于企业向全世界宣布:"这个人能代表我们买东西!"乔某看到张某是项目公示的材料员,把石材送到工地上用,还在结算单上写了"城北二小",他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跟某升公司、某美公司做生意,而不是跟张某个人交易。
企业常犯的错误就是:以为"合同相对性"能当挡箭牌。某升公司、某美公司说:"乔某是跟张某谈的买卖,我们没签合同,不该我们付钱。"但法院不这么看——你把张某写进施工合同当材料员,就等于授权他能代表公司采购,这个责任甩不掉!
更麻烦的是,企业还说不清"谁做了多少工程"。某升公司、某美公司和某业公司都承认工程是分段做的,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哪段该谁负责。法院只能让大家都掏钱,这叫"举证不能要担责"。
企业必看的3个血泪教训:
-
别乱贴"身份标签"
很多企业觉得施工合同上填个"材料员""施工员"无所谓,实际上这是给员工发了一张"隐形授权书"!一旦公示了职务,他就可能有权代表公司签单。建议:只填真正授权的人员,且在工地明显位置贴出《采购授权公告》,写清楚"只有谁、在多少钱内能采购"。 -
"我不知道"不是免死金牌
企业总说"这是内部管理问题",但对外必须担责。就像本案,乔某看到张某在项目部工作、材料用在工地上,他就是"善意第三方",法律要保护他。建议:定期巡查项目部,发现员工私自采购要及时发函声明"此行为与公司无关",并通知所有供应商。 -
分包工程更要管住"嘴"
某升公司把部分工程包给某业公司,以为自己能当"甩手掌柜"。结果呢?因为分不清前期后期工程量,法院让总包方也背锅。建议:与分包方签合同时必须写清"材料采购由谁负责",每月核对工程量并签字确认,保留好施工日志、验收单等证据。
简单三招防风险:
✅ 施工合同人员名单要精简,只填关键责任人
✅ 工地大门贴"采购须知":无公司盖章的采购单无效
✅ 大额采购必须走公司审批,项目部无权直接结算
记住:在法律眼里,"职务行为"四个字比"我不知道"重千斤。企业管不好项目人员,就得为他们的"签字"买单。做好日常管理,才能避免当"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