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易莫轻信 口头约定 ,明确合同主体是关键 - 界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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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82民初24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1日,安徽某建公司被确定为界首市光武镇2023年以工代赈(李庙王、北街、大刘寨、小李庄、徐寺)建筑工程项目(二包)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界首市光武镇政府是该项目的采购人。
经郑某介绍,2023年4月,王某与原告联系购买烧结砖,王某让原告将烧结砖送到光武镇大刘寨等村,李伟是收货员。2023年9月18日,李伟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证明兹有王某某标砖925600块(玖拾贰万伍仟陆佰)块特此证明证明人:李伟2023.9.18"。2024年4月19日,王某在李伟出具的证明下方写明"收到进场票81张大约925600块砖左右。王某2024.4.19日"。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个人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货款388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5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同时驳回了原告对安徽某建公司和界首市光武镇政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常被忽视的道理:做生意不能只认"人",更要认"公司"。王某某给工地送了近40万元的砖,本以为是给安徽某建公司送的,结果法院只判王某个人还钱,公司一分钱都不用付。为什么?关键就在于——王某某无法证明自己是和安徽某建公司做生意的。
对企业的三大风险提示:
1. "我以为是公司"不等于"法律认定是公司"
本案中,王某自称是工地负责人,让王某某送砖到安徽某建公司中标的项目工地,但法院认为:
- 王某某没有和安徽某建公司签合同
- 收货人李伟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只是王某安排的人)
- 王某签字确认收货,但没盖公司公章
企业怎么做?
- 要求所有采购人员必须持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开展业务
- 在工地醒目位置张贴"本公司指定采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收到材料时必须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收货单》,不要只让工人签字
就像去餐厅吃饭,服务员说"老板说可以记账",但老板不认账,你只能找服务员要钱。工地也一样,不能只看谁在指挥就认定是公司行为。
2. 口头协议+个人签字=风险炸弹
王某某的整个交易过程:
- 没有书面合同(只凭王某口头说要砖)
- 付款凭证只有个人签字(李伟和王某的手写证明)
- 送货时没人要求看公司授权
企业怎么做?
- 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签书面合同(微信确认也算书面形式)
- 合同抬头要写全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只写"某某项目部")
- 付款时必须备注"XX项目材料款",且收款账户必须是公司对公账户
举个简单例子:你去菜市场买菜,如果只和摊主口头说"记在张总账上",但没让张总签字确认,最后只能找摊主要钱,不能直接找张总。
3. 挂靠/转包是"隐形地雷"
本案中王某可能是实际施工人(挂靠安徽某建公司资质中标),但法院明确表示:
- 挂靠行为本身违法(公司把资质借给别人用)
- 但挂靠关系不能自动让公司对挂靠人的债务负责
- 王某某没证据证明安徽某建公司授权王某采购
企业怎么做?
- 建筑公司严禁出借资质(这是高压线!)
- 如果必须分包,要签正规分包合同并报备业主
- 对分包商采购行为实行"双确认":既要有分包商签字,也要有公司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审核
就像借车给别人开,如果他撞了人,车主也可能要担责。挂靠工程更是如此——资质出借方看似收点管理费,实则可能背负巨额债务。
最后提醒:
企业经营中,90%的货款纠纷源于"信任代替规则"。记住三个"必须":
- 必须确认对方有权代表公司(查授权书、看社保记录)
- 必须保留交易痕迹(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缺一不可)
- 必须定期对账(每月让对方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
别让"好说话"变成"吃哑巴亏",规范交易流程花的是小钱,避免的是几十万的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