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装修合同时格式条款必须明示否则难获支持 - 怀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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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321民初51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0日,安徽某有限公司与朱某签订《装修合同》,主要内容为:安徽某有限公司(乙方)为朱某(甲方)装修,制作费用共计217320元,乙方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全额发票给甲方,甲方付款85000元,工程工期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0日,同日又签订《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安徽某有限公司(乙方)给浙某生活超市朱某(甲方)装修整体水电、铝塑板门头、室内整体装修、简易棚搭建,总价217320元,赵集浙某生活超市的货物签收人为朱某,付款方式:按供货单上的数量金额结算,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违约责任: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怀远双桥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由于一方违约引起守约方向人民法院提诉的相关费用(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违约方承担。浙某超市装修过程中,于某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向安徽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转款15000元、800元,2024年1月2日转款20000元,1月3日转款2000元,1月5日转款10000元,1月9日转款3000元,2月7日转款2000元,朱某给付安徽某有限公司部分现金,合计85000元。另安徽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1182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怀远县某超市、于某、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某有限公司装修款132320元,但驳回了安徽某有限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元和保全费1182元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起来是装修款没收到的普通纠纷,但里面藏着一个企业经常忽略却非常关键的法律"陷阱"——格式条款的明示义务。
简单来说,安徽某有限公司和对方签合同时约定了"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诉讼费"。这看起来很合理,对吧?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一要求,原因就出在——他们没有向对方明确说明这个条款。
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就是一方提前拟好的、对方基本没有商量余地的条款)。法律规定,对于这类条款,提供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明示",也就是要特别提醒对方注意并解释清楚。但安徽某有限公司没能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一点,所以法院不支持他们的律师费主张。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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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合同当"填空题"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把各种"标准条款"直接往合同里一塞,以为签了字就万事大吉。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了字≠有效!特别是涉及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如违约金、律师费承担等),一定要在签合同时特别提醒对方,并保留证据(比如让对方在条款旁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 -
"默认同意"是伪命题
有些企业觉得:"合同都写了,对方不看是他的事"。错!法律上不认可这种想法。就像去餐厅吃饭,如果菜单背面有"损坏餐具赔偿1000元"的小字条款,你没提醒顾客注意,真出了事也很难按这个要钱。 -
实操建议:三步走
- 标出来:对关键格式条款用加粗、下划线、不同颜色标注
- 说清楚:当面解释条款含义,最好录音或让对方写"已知晓"
- 留证据:保存沟通记录、签收单等,别等打官司才后悔没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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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装修、供货类合同
这类合同常包含"验收标准""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格式条款。本案中,虽然装修款要回来了,但额外产生的律师费(通常几千到上万元)却因小失大。对企业来说,省下这笔钱可能就是净利润!
最后提醒:合同不是签完就放进抽屉的废纸。每一次签约都是风险管控的机会——花5分钟做好格式条款明示,可能避免未来数万元的损失。尤其是和个体户、小超市等合作时,对方法律意识可能更弱,企业反而要更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这才是真正的"专业"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