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根据伤者经常居住地确定-宜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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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苏02民终61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3年8月31日16时02许,在长深高速上行2164公里15米处,彭某喜驾驶皖P6××的客车,因突然减速,导致刘某驾驶的皖HH××的客车追尾撞到孙某驾驶的苏E0××的轿车,苏EO××的轿车又撞到马某驾驶的豫PH××轿车,造成皖HH××的客车上乘员张某等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喜负同等责任,刘某负同等责任,孙某无责任,马某无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2597.72元,期间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60日、营养30日,并支付鉴定费3060元。张某定残时32周岁。
张某于2019年4月4日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购置房产。张某与丈夫2人共同抚养女儿刘某(2021年6月15日生)。
张某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化学。为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聘请的兼职教师,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兼职费用于次月中旬转账至张某银行卡上。张某同时在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兼职教师,工资次月15日由个人微信核对课时后微信转账给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张某交通事故受伤后,休养期间授课减少。受伤前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7个月合计157021元,受伤后4个月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合计55952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公司赔偿张某366299元,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赔偿张某198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观点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以伤者实际经常居住地为准,而非单纯依据是否拥有某地房产来确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存在一个误区:看到伤者在外地有房产,就简单认为伤者经常居住地就是该房产所在地。本案中,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公司就主张"张某仅提供了上海市房产证,无法证明其在事发前连续居住满一年",试图按江苏本地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但法院认为,张某不仅有上海房产,还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在上海缴纳社保、在上海工作,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对企业的风险防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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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仅凭房产信息判断居住地:企业(特别是保险公司)在审核赔偿材料时,不能只看伤者是否有外地房产。房产只是参考因素之一,还需综合查看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本案中保险公司因忽略社保和工作证据而败诉,白白多赔了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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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面的证据审核机制:企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制定标准化的证据收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居住证、社保记录、租房合同、工作单位证明、银行流水、子女就学证明等。特别是对跨省工作的员工,更要重视这些细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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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员工实际工作生活情况:如果您是企业HR或管理者,请注意:员工可能在多个城市工作生活。比如本案中的张某,虽是安徽户籍,但实际在上海工作生活。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时,应了解员工的真实工作生活地点,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因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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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的收入证明:本案中张某能证明自己收入大幅下降,是因为她保留了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建议企业提醒员工保留完整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兼职收入凭证等。这些材料在发生事故后对确定误工损失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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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新保险信息:如果企业员工经常跨省工作或出差,应定期更新保险信息,考虑购买覆盖范围更广的商业保险。不要以为买了基础交强险就万事大吉,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更高额度的商业险来覆盖赔偿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认定"经常居住地"是看实际生活状态,不是看有没有买房。企业在处理类似事务时,眼光要放长远,证据要收全面。特别是在当前人员流动性大的环境下,企业更应建立科学的证据收集和审核机制,避免因小失大,为企业经营埋下风险隐患。
记住:法律只相信证据链,不认可"我以为"。企业日常管理中多花一点时间收集完整证据,关键时刻就能省下大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