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调整为年利率6% - 当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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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18)皖0521民初2890号、(2018)皖05民终15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9月18日,刘某涛与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涛以合同价287063元购买由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色里程小区3栋1005室房屋。该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9月2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约定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某涛支付了购房款;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按约交付了房屋。后因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不动产权证,与金色里程小区部分业主发生矛盾。2017年6月2日,经相关部门协调,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与金色里程小区一期业主代表签订了《金色里程一期不动产证登记逾期赔偿协议》,约定2017年8月31日前的违约金为1500元/户,如至2017年9月1日尚未办好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日以总房款万分之三向业主赔付违约金。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向业主支付了1500元违约金,刘某涛也领取了1500元。
2018年3月13日,当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动产登记收件单》,载明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于当日提交了相关材料。2018年4月起,金色里程小区部分业主陆续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但刘某涛至今未领取。
法院判决当涂县某昊置业有限公司向刘某涛交付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107元(按购房款年利率6%计算),二审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提了个醒:别以为合同里写了高违约金就万事大吉,法院真判的时候可能给你"打折"!
刘某涛买了房子,开发商逾期两年多没办下房产证。合同里明明写着按日万分之三(相当于年利率10.95%)支付违约金,刘某涛算下来该赔2万多元。但法院最后只判赔9000多元,为什么呢?关键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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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实际损失"是调低违约金的硬道理
法院一看:房子早就交给你住了,这两年房价还涨了不少,你既没耽误住也没赔钱。这时候还按高额违约金算,就像"被蚊子叮了却要对方赔辆宝马"——明显不合理。企业要注意:约定违约金时得考虑真出事会造成多大损失,别拍脑袋写个吓人的数字。 -
主义务vs附随义务,责任大小不一样
交房是开发商的"主任务",办证算是"附加服务"。就像你点外卖,餐厅把饭送晚了影响吃饭(主义务违约),但没给筷子(附随义务违约)影响就小多了。法院认为:既然房子已交付使用,办证延迟的危害性就小很多,违约金自然要降低。 -
协商协议也要公平,别玩文字游戏
开发商后来和业主签了补充协议,前面写"业主自愿放弃追责",但业主没签字;领房产证时又在表格角落用小字备注"签字即放弃权利"。这种"藏猫猫"的做法法院直接不认!企业搞补充协议时,必须把关键条款写清楚、让对方明明白白签字,否则白忙活。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商品房买卖中,逾期办证违约金建议控制在年利率4%-6%(参考LPR利率),太高的合同条款可能被法院调整。
- 重要义务要设"防火墙":对交房、办证等关键环节,内部设置预警机制。比如交房后300天就该启动办证流程,避免拖到360天违约。
- 纠纷处理要"阳光操作":和客户签补充协议时,把减免条款单独成页、加粗提示,让客户手写"已知晓并同意",避免像本案那样被认定为"格式陷阱"。
记住:合同不是"吓唬人"的工具,而是"防风险"的指南针。合理约定+及时履约,才能真正减少企业损失。别等到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写的条款法院根本不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