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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索要工程款,总承包方不能以无合同为由拒付-巢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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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81民初44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黑龙江某公司中标巢湖市某乙等两个村土地整治项目(三标段)工程,2014年5月6日与第三人某签订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23日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4日经巢湖市审计局审计,确定该项目造价为535820.57元。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巢湖市某甲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535820.57元。原告沈某陈述经与被告安徽某公司负责人孟某口头协商,由其承包施工本案工程,原告向安徽某公司交纳3%管理费并自行负担工程税费。

原告举证建设单位某出具的《证明》和《回复函》,证明沈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且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告;工程监理单位也出具《证明》确认沈某为实际施工人;原告还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法院认定沈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某公司需在5日内支付原告沈某519745.95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注意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口头约定分包工程,出事了总公司照样要买单
本案中,沈某只和被告的安徽某公司负责人口头谈好工程,没签书面合同,安徽某公司后来还注销了。但法院照样判黑龙江某公司(总公司)付钱!因为法律规定,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得为分公司的行为"兜底"。很多企业觉得"没签合同就没事",这是大错特错。尤其是工程层层转包时,总承包方以为自己只和业主签合同,底下谁干活不关己事——一旦实际干活的人拿不到钱,法院会直接找你这个"大包方"要说法。

风险二:工程款到账就当自己的钱,迟早要吃大亏
业主单位早就把53万多工程款分三次打给黑龙江某公司了,但他们既没给实际施工人沈某,又拿不出已付款的证据。法院一句"被告未提供向原告付款的证据",直接判全额支付。企业常犯的错误:收到业主钱后,觉得"分包方没催就不急",甚至想扣点"管理费"占为己有。但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款必须及时支付给实际干活的人,否则不仅要还本金,还得额外付利息(本案中每年多掏几千元利息),严重时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拖欠。

风险三:管理费和税费说不清,到手的钱也得吐出来
沈某主动承担了3%管理费(约1.6万元)和全部税费,法院才从总工程款中扣除了管理费,但没再扣税费(因沈某提供了交税凭证)。反观企业,常因两点栽跟头:一是和分包方口头说"交3%管理费",但没写进合同,最后想扣钱却拿不出依据;二是以为"税费由我统一交",结果实际施工人自己垫了税却没留凭证,导致双方扯皮。本案中若黑龙江某公司能证明自己交了税,就能再扣一笔钱,但他们没提供证据,只能认栽。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合同不能省:哪怕和分包方是熟人,也要签书面协议,写清管理费比例、税费承担、付款时间。别学本案口头约定,出事连"谁该付钱"都扯不清。
  2. 付款要留痕:收到业主工程款后,3日内必须付给下家,并保留转账记录。像本案分三次收款,最好也分三次付款,避免"钱到手就混同"。
  3. 分公司要管牢:分公司注销前,必须清理完所有工程债务。别以为"公司没了就没事",总公司永远是"背锅侠"。
  4. 证据随手存:施工过程中的租赁合同、交税凭证、验收单,哪怕一张小票也要存5年。法院判案只认"白纸黑字",你说"我交过税"但没凭证?钱照样得退!

记住:工程可以层层转,责任不能层层推。管好你的"钱袋子"和"合同包",比事后打官司省心一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