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四个条件可阻止房产被强制执行-长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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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3)豫0783民初62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中原某电器设备厂与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2022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调解书,要求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中原某电器设备厂340万元(2022年11月15日前付300万元,12月15日前付40万元)。因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中原某电器设备厂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28日,法院查封了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垣市某镇某路某处、规划路南侧的一处不动产。
2022年11月14日,张某与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厂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340万元购买该公司厂区中的西厂房及附属土地使用权。张某分多次向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兵转账共计340万元,并实际占用了厂房。中原某电器设备厂自认:其2021年9月14日与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交易时,也是将款项转给刘某兵个人;且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属于违规建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 确认张某与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厂房买卖合同》有效;
- 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
- 驳回张某要求确认不动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房人打赢了查封",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房产交易若操作不当,可能让企业血本无归,甚至牵连第三方。法院支持张某的关键,在于他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四个硬条件":
- 查封前签了正规合同——张某在法院查封(2023年1月28日)前40多天就签了买卖合同;
- 查封前已实际入住——张某签约后立即接收厂房并使用;
- 付清全款且价格合理——张某分14次付清340万元,法院认为价格虽高但属市场范围(中原某电器设备厂自认当时价格合理);
- 没过户不是买家的错——因厂房属违建无法过户,责任在卖家而非张某。
对企业来说,这三点风险必须严防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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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别走"个人账户"
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让买家把房款转给实际控制人刘某兵,而非公司对公账户。这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大雷:- 若公司欠债,债权人会说"钱没进公司账,是转移财产";
- 若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公司维权困难。
正确做法: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备注"货款/房款"。哪怕对方坚持付给个人,也需让公司出具《委托收款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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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产千万别碰
本案中厂房因属违建无法过户,直接导致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房财两空"——既收了张某的钱,又被中原某电器设备厂查封。更危险的是,违建房产在法律上不受保护,遇到拆迁可能分文不赔。
正确做法:- 买方:签约前务必查清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可登录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验证;
- 卖方:若厂房无证,先补办手续再交易,别为快钱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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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前必须"三确证"
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查封时,常因调查不彻底反被"截胡"。本案中原某电器设备厂败诉,就因没核实清楚:- 产权状态:误以为"房产证在名下就能查封",却不知张某已合法占有;
- 交易真实性:张某14笔转账记录完整,证明交易真实;
- 未过户原因:厂房违建属客观障碍,非张某拖延。
正确做法: - 申请查封前,实地查看房产是否被占用;
- 要求法院调取近半年水电费、物业费缴纳记录(若买家在缴费,说明已实际占有);
- 核实房产是否存在违建等无法过户的情形。
一句话总结:房产交易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那么简单。企业无论是买卖方还是债权人,都必须做到"合同早签、款项对公、过户及时、违建不碰"。否则,轻则损失房款,重则让法院查封失效,让多年经营成果一夜归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