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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票 提示付款待签收 超期视为拒付,股东财产不独立要连带担责-长垣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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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59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29日,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与广东某丁有限公司签订《广东某丁有限公司标准采购合同》,进行买卖,合同金额为916939.99元。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后,广东某丁有限公司向广东某甲有限公司转让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号码为:2310498611732****983387994;汇票金额500000元,汇票出票日为:2021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6日,出票人为长垣市某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某戊商贸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某己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涉案汇票"可以转让"。涉案汇票依次背书(涉案票据背书连续):长垣市某乙有限公司、河南某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庚重工有限公司、广东某丁有限公司、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后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提示付款。2023年7月3日经查询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

另查明,长垣市某丙有限公司系长垣市某乙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唯一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长垣市某乙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广东某甲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27034.04元(2023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长垣市某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广东某甲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企业票据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问题:为何"待签收"状态会导致企业输掉官司?

在本案中,广东某甲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早在票据到期前(2022年1月19日)就发起了付款请求,但直到2023年7月3日查询时,系统仍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很多企业认为"待签收"只是系统延迟,等一等就会付款,结果白白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

法院明确认定:电子商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持续过久(本案超过1年半),构成实质性拒付。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立即向出票人、前手企业追要票款,而不需要再等下去。企业经常陷入的误区是:以为"待签收"等于"正在处理",结果让票据权利白白流失。

风险一:企业收商票,别当"甩手掌柜"

风险二:股东要当心!公司欠债你可能要"连坐"

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长垣市某丙有限公司作为长垣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为没出庭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分开",被法院判令对5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主可以直接执行股东个人房产、存款!

给所有企业的特别提醒

  1. 商票不是"准现金":本案50万商票从"待签收"到实际到账拖了1年半,严重影响企业现金流。尽量要求客户用银票或现金结算,必须收商票的,优先选央企、国企出具的票据。
  2. 背书转让要留痕:本案之所以能追索成功,关键是有连续的背书记录和真实交易合同。企业收票据时,务必要求前手提供买卖合同、发票复印件,自己转让时也要做同样要求。
  3. 别忽视小额诉讼:本案标的50多万,被告却拒不到庭。很多企业以为"官司不大"就放弃应诉,结果法院缺席判决,败诉方不仅要还钱,还要承担对方律师费、保全费。收到法院传票,哪怕请个律师写份答辩状也比不出庭强!

结语:电子商票在企业间流转越来越普遍,但"提示付款待签收"绝非小事。作为收款方,要像盯应收账款一样紧盯票据状态;作为出票方和股东,更要管好"钱袋子"、分清"公私账"。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原谅财务混乱的"糊涂账"。从今天起,给企业票据管理加道"安全锁",别让一张商票拖垮整个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