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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代偿房贷后追偿权受保护但违约金过高将被调低-禹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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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81民初36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1日,原告禹州市某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伟、李某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40000元,采用贷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为150000元,剩余590000元向禹州市某联社申请贷款支付。该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2020年6月30日,原告禹州市某房有限公司(保证人)、被告李某伟(借款人/抵押人)、李某利(借款人/抵押人配偶)与禹州市某联社(贷款人/抵押权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李某伟、李某利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禹州市某联社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原告账户中分6次扣划款项,用于归还被告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2022年3月30日扣划11109.38元、2022年7月26日扣划15365.85元、2022年12月27日扣划19229.82元、2023年5月18日扣划14932.59元、2023年8月30日扣划14917.43元、2023年12月28日扣划13761.89元,合计89316.96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伟、李某利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禹州市某房有限公司垫付款89316.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笔代付款金额,自扣划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按总房款5%(即37000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很简单:一家房企(禹州市某房有限公司)帮客户(李某伟、李某利)向银行(禹州市某联社)贷款买房做了担保。结果客户没按时还房贷,银行直接从房企的账户里扣了近9万元代偿款。房企很生气,起诉客户要回代付款,还要求客户按合同赔总房款5%的违约金(3.7万元)。法院支持了要回代付款,但把违约金“打折”了——只按银行利率的1.5倍算,而不是合同约定的5%。

为什么对企业是重要警示?

  1. 代偿后追偿权是“护身符”,但违约金条款不能“狮子大开口”
    法院明确说了:房企帮客户还了银行贷款,当然有权向客户追回这笔钱(法律上叫“追偿权”)。但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光图自己痛快。本案中,房企想收3.7万元违约金,可实际损失只有银行扣款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利率算很低)。法院认为“5%”远高于真实损失,属于“过分高”,直接按LPR(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调整。通俗说:你合同写得再狠,法院也只认“合理补偿”,不会让你靠违约金赚钱。

  2. 企业常见误区:把违约金当“惩罚工具”,结果吃哑巴亏
    很多企业觉得:“客户违约就该狠狠罚!” 于是合同里写“按总金额10%”“20%”甚至更高。但法律不是这么玩的!《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主要是“填坑”(补实际损失),不是“捞钱”。如果约定太高:

    • 法院会主动调低,你打官司也白忙活;
    • 客户可能反告你“霸王条款”,企业形象还受损。
      本案房企就是例子:明明合同写了5%,结果违约金缩水近90%,还多花了诉讼费。

企业实操避坑指南(3招保平安)

最后提醒:担保业务是房企“甜蜜的负担”。别以为收了客户首付就万事大吉——断供风险真发生时,代偿容易追偿难。提前把合同条款设合理,比事后打官司省心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