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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路安全巡查不到位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禹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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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豫1081民初62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受害人王某岳在事发前一天在禹州市某镇某岐山后面北风井山上摘过槐花,因为此处是荒山,采摘槐花的人不多,2023年4月19日下午,王某岳驾驶小型面包车载着冯某芹、冯某梅、王某峰来事发地摘槐花,王某岳用其自带的可伸缩不锈钢材质的高枝剪(伸直最长约6米)从树上把带槐花的树枝剪下来,其他三人把槐花树枝收到一块并将槐花摘下放到袋里,事发当时,王某岳正用高枝剪将槐花从树上剪下,冯某芹与冯某梅在离王某岳约二十米处摘槐花,王某峰去车里拿水,听到高枝剪落地声以及王某岳叫喊声,三人赶紧跑到王某岳身旁,冯某芹在16时3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医护人员到来之前,王某峰与其村医电话联系,通过电话现场教她们给王某岳做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17时20分,禹州市顺店镇中心卫生院急诊医生、护士赶到现场,发现患者王某岳呼吸心跳消失、瞳孔散大等生命体征消失,给予心肺复苏及应用肾上腺素6支等抢救措施,约50分钟后患者王某岳生命体征未恢复,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放弃继续抢救,初步诊断:触电、呼吸心跳骤停,出诊医护人员及患者家属王某涛在院前急救病历上签字。

另查明:1、受害人王某岳死亡时年满56周岁;2、受害人王某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侯某霞、儿子王某渊、女儿王某迪;3、河南省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903元,河南省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8483.7元;4、《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第11.0.2规定:"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数值。即:1、居民区线路电压3kw-10kv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6.5米,3kv以下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6米;2、非居民区线路电压3kw-10kv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5.5米,3kv以下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5米;3、交通困难地区线路电压3kw-10kv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4.5米,3kv以下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4米。"第11.0.6规定: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2.5m,当采用绝缘导线时不应小于1m。在下列情况下,如不妨碍架线施工,可不砍伐通道:1、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2、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m。架空配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导致与树木的净空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3m,架空配电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以及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但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木在修建期内生长的高度。事发地位置在"10KV北方线"第119号杆至120号杆之间,在119号杆和120号杆上悬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牌,线路电压为10KW,该线路为被告在非居民区架设的输电线路,架空线与地面距离符合上述设计规范规定的距离标准,而架空线与案发地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符合上述设计规范规定的距离标准。

法院判决河南某电公司禹州供电公司赔偿侯某霞、王某渊、王某迪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34562.75元,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供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特别是电力企业和涉及高危作业的企业敲响了警钟:设置了警示标志不等于高枕无忧,安全巡查不到位照样要赔钱!

很多人可能以为,只要在电线杆上挂了"高压危险"的牌子,出了事就能免责。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错了!电力企业作为高压线路的"主人",有法定义务定期检查线路,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就像本案中,虽然电线离地面的高度达标,但电线与树木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电力公司没有及时修剪树枝,这就是失职。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除非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自杀或遇到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否则企业都要承担责任。即使受害人也有过错(比如本案中王某岳明知危险还用金属剪刀摘槐花),也只能减轻企业的责任,不能完全免除。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1. 安全巡查不能走过场:不能只挂个警示牌就完事。要定期实地检查,特别是对线路周边环境变化(如树木生长)要重点关注。本案中如果电力公司定期巡查,及时修剪靠近高压线的树枝,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2. 隐患整改要彻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不能因为"以前没事"就麻痹大意。《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电力企业应依法修剪或砍伐。

  3. 证据保存要完整:企业要保留完整的巡查记录、整改记录。万一发生事故,这些记录就是证明企业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关键证据。本案中电力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巡查义务,所以输了官司。

特别提醒:不只是电力企业,所有涉及高空、高压、高速运输等高危作业的企业都要注意。根据《民法典》,这类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都要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安全不是成本,而是投资。一次小小的疏忽可能带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企业只有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做到"时时放心不下",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