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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核实房屋真实产权状况致抵押无法执行-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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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民终30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5月21日,闫某与霍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位于河南省永城市路西的房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东城区字第2**3号)出售给霍某,霍某支付180000元购房款。2013年房屋建成后,闫某将房屋交付霍某使用。2016年4月30日,闫某伙同黄某隐瞒该房产已出售的事实,以黄某经营建材为名,用该房产向永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某行”)申请抵押贷款。后经法院刑事判决认定,闫某、黄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永城某行工作人员在放贷时未核实抵押物真实权属,存在重大疏漏,相关责任人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9年,永城市法院判决黄某需偿还永城某行借款本金162万元及利息,永城某行有权对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2021年3月4日,永城某行申请执行并查封该房屋时,霍某提出异议,称自己已合法购买并入住多年。法院经审查,于2024年2月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永城某行不服,起诉要求继续执行,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永城某行无权执行该房屋,维持中止执行的裁定,案件受理费由永城某行自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办理抵押千万别踩这个“坑”!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银行或其他企业办理不动产抵押前,必须亲自核实房屋的真实产权状况,否则就算办了抵押登记,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什么永城某行明明有抵押登记,却输掉了官司?关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的规定》里的四条“铁律”:

  1. 买房合同签得早:霍某在法院查封前(2012年)就签了购房合同;
  2. 房子早就住进去:霍某2013年就拿到钥匙并实际居住;
  3. 房款全额付清:霍某支付了18万元购房款(有协议和证人证明);
  4. 没过户不怪买房人:房子没过户是因为闫某故意隐瞒出售事实去骗贷,霍某完全不知情。

而永城某行的致命错误在于:放贷时只看房产证,没去现场核实房屋是否已出售或有人居住。工作人员轻信了闫某的谎言,连最基本的“敲门问问谁住着”都没做。结果不仅贷款收不回,连抵押的房屋都执行不了——因为法律优先保护像霍某这样“老实买房又已入住”的普通人,而不是审查失职的银行。

给企业的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1. 抵押前必须“三查清”

    • 查房屋是否有人住:亲自上门看房,拍照记录现状,询问邻居或物业;
    • 查交易是否真实:要求卖方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水电费缴纳记录;
    • 查产权有无“猫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案时,额外确认是否存有“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
  2. 别迷信“红本本”
    房产证只是形式证明,不是“免死金牌”。本案中房产证2015年就已下发,但永城某行2016年抵押时根本没查清:为什么闫某有证却不去过户?为什么不问一句“这房子现在谁住”?这种低级疏忽,法院直接认定银行“自身过错”。

  3. 刑事判决也能“救命”
    本案中,闫某骗贷的刑事判决成了霍某的“护身符”——判决书明确认定“房产已出售仍抵押骗贷”。企业遇到类似纠纷时,一定要调取关联刑事案件的卷宗,里面可能藏着推翻你主张的关键证据!

一句话总结:抵押不是走过场,眼见为实才保险。企业若为图省事跳过实地核查,轻则像本案一样执行受阻,重则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办理不动产抵押时,多花半天时间“敲一敲门、问一问人”,就能避免百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