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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须对分包单位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荥阳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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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2民初70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9月,原告谢某、赵某在被告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承包的荥阳市悦来西路京城西一路西北角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项目14号楼从事地坪劳务,2023年5月21日被告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孟某向谢某、赵某出具《谢某14号楼地坪结算单》一份,经结算,原告谢某、赵某工作量共计劳务报酬12081.5元。2023年8月原告谢某、赵某在被告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承包的在荥阳市悦来西路京城西一路西北角宜居健康城乔楼安置区号楼层从事地坪劳务,因二人无法独立完成以上劳务,遂介绍贺某、蒋某共同完成该劳务。2023年9月23日被告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向四原告出具《宜居健康城F地块辉某劳务地坪结算单--谢某》一份,经结算,原告四人工作量共计劳务报酬95202.58元,扣除中间借支14000元,余81205.58元未支付。2024年6月28日,被告中国某建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四原告支付劳务费7000元,并附言"代发工资"。

另查明,乔楼安置区项目F地块总承包方为被告中国某建有限公司,中国某建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河南某建有限公司,由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实际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支付四名农民工剩余劳务费共计86286元;中国某建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需对上述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分公司追偿);河南某建有限公司荥阳分公司财产不足时,由河南某建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工程总承包单位不能"一包了之",必须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兜底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把工程包出去了,工人工资就该分包单位管,跟我没关系"。但这个案例狠狠打了这种想法的脸!中国某建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虽然和农民工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判决其必须先替分包单位垫付欠薪,然后再去找分包单位要钱。

为什么总承包单位要"背锅"?
关键原因在于:

  1. 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为保障农民工权益,专门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2. 监管责任缺失:总承包方没履行好对分包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义务
  3. 证据链完整:农民工拿出了加盖公章的结算单,证明欠薪事实

企业如何避免踩这个雷?三招教你守住钱袋子:

第一招:工资支付必须"全程留痕"

第二招:分包单位要"严进严管"

第三招:遇到欠薪"快刀斩乱麻"

特别提醒:别以为"包工头跑路就没事了"!本案中项目经理周某辩称"只认谢某、赵某,和另外两人无关",法院直接驳回。只要在你项目上干活的农民工,你都得负责到底。

农民工工资不是小钱,2024年全国已发生欠薪案件超12万起。企业主记住:管好分包单位的"钱袋子",就是保护自己的"钱袋子"。把工资支付监管做到位,既是对农民工的负责,更是给企业穿上"防弹衣"——毕竟,法院的判决书可不会因为你说"不知情"就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