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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付款必须确认收款方授权-林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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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71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河南吉某有限公司与林州某公司签订《柒号院一期地下车库地面重新固化施工、交通标志、车位划线及其他成品标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林州某公司将位于林州市某道路某段某号柒号院一期地下车库地面重新固化施工等工程委托给河南吉某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7%,3%作为质保金。2020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经林州某公司验收合格。2021年1月19日,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114696元,质保金为33440.88元。林州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10月16日、2021年3月11日分六笔向河南吉某有限公司支付105000元、150000元、65000元、100000元、150000元、165000元共计735000元,剩余346255.12元未支付。2021年8月6日,河南吉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浩向案外人张某民发送书面文件,声明公司已解除对赵某增的委托,自2021年8月6日起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的所有付款行为,公司均不予认可。2021年9月28日赵某增出具"今收到33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收据后,2021年10月1日林州某公司向赵某增转账支付33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林州某公司向河南吉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6255.12元及利息、质保金33440.88元及利息;二审法院驳回林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支付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付款对象确认问题。简单来说,企业向谁付款不是小事,没确认好收款人权限,付出去的钱可能"打水漂",还得再付一次!

在本案中,林州某公司和河南吉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款应支付到河南吉某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前六次付款(共计73.5万元)都是按照合同约定,公对公转账支付。这形成了双方的交易习惯。但在2021年8月6日,河南吉某有限公司已经明确通知林州某公司:赵某增不再有收款权限,以后付款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才有效。然而,林州某公司却在2021年10月1日向赵某增个人账户转账33万元。

法院认为,林州某公司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1. 没核实收款人身份:赵某增只是河南吉某有限公司派到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不是合同相对方,更不是所谓的"实际施工人"。聊天记录显示,赵某增经常向孙某浩请示汇报工作,说"干快给我配车我的两边跑啦""我的任务完成啦",明显是员工身份。
  2. 忽视解除委托通知:河南吉某有限公司已正式通知解除赵某增的委托权限,林州某公司收到通知后还向赵某增付款,就像明知朋友已离婚还把礼金给前配偶一样荒唐。
  3. 打破交易习惯:前六次都是小额公对公转账,最后一次却突然大额付给个人,这本身就违背常理。法院怀疑林州某公司与赵某增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河南吉某有限公司利益。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付款前"三问"原则

2. 授权变更要及时处理
当收到合同对方关于"解除某人授权"的通知时,不要置之不理或心存侥幸。应立即:

3. 警惕"农民工工资"借口
很多工程纠纷中,第三方会以"急需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直接付款。企业应:

4. 保存全过程证据
本案中,河南吉某有限公司胜诉的关键是保留了完整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和解除委托通知。企业应养成习惯:

5. 别被"内部关系"迷惑
林州某公司辩称"张某民是公司高管,所以通知有效",后又改口"张某民不是我公司员工"。企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合同和书面授权为准。即使对方人员在工商信息中显示为高管,付款也应坚持对公账户原则。

总结来说,企业付款就像过马路——宁可多等一分钟,不要冒险闯红灯。每一次改变付款对象或方式,都应视为"法律风险高发时刻"。建立规范的付款审核流程,看似繁琐,实则是避免数倍损失的最经济方式。记住:合同签得再漂亮,付错对象就等于白干;钱付得再及时,付错人就等于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