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需共同担责-林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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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42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月29日,苏某庆向秦某吉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2分。此后苏某庆多次支付利息,并于2018年11月26日偿还本金100000元。2019年4月14日,苏某庆又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20年5月26日,苏某庆偿还秦某吉借款本金500000元。截至2020年5月27日,苏某庆累计还款本息合计1128000元。
2020年5月28日,双方结算后,苏某庆确认仍欠秦某吉本金100000元,并当日再借400000元,出具500000元借条,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5年(至2025年5月28日),注明借款用于“在林州市镇楼使用”。秦某吉向苏某庆转账400000元。苏某庆系林州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后苏某庆陆续支付利息至2024年2月,共还款204000元,但自2022年起频繁拖欠利息(如2022年4月仅付20000元,2023年5月仅付5000元)。
法院判决:
- 解除双方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 苏某庆与林州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秦某吉5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20年5月28日至8月19日按月息2分,此后按年息15.4%计算,已付204000元优先抵扣利息);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个人借款拖垮公司”
1. 警惕“个人名义借款,公司背锅”的陷阱
本案中,苏某庆以个人名义打借条,但借条明确写明“用于林州市镇楼使用”,而苏某庆正是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据此认定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判决公司需共同还债。
企业怎么做?
- 严格区分个人与公司债务:法定代表人借款时,必须在借条中清晰写明“纯属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并避免使用公司资金账户接收款项。
- 公司绝不“事后补认”:若借款确实用于公司,应由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盖公章,并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切勿让法定代表人“先垫付”,否则极易被认定为公司债务。
2. 拖欠利息可能触发“提前全额还款”
合同约定借款5年到期,但双方同时约定“每三个月清一次利息”。苏某庆多次拖欠利息(如2022年仅付少量零钱),法院认为这已损害出借人核心利益,支持原告提前解约并索要全部本金。
企业怎么做?
- 小钱也不能拖:即使资金紧张,也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若实在困难,立即书面协商延期(例如微信/邮件写明:“因临时周转,申请2024年Q3利息延至10月支付”),并保留对方确认记录。
- 警惕“从债务”变“大雷”:很多人以为“本金没到期就没事”,但利息违约可能直接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定期自查合同中的“小条款”,别因小失大。
3. 证据缺失=自动认输
苏某庆辩称“本金实际不足500000元”,但拿不出审计报告等证据;旅游公司称“借款未用于公司”,却未提供反证。法院最终以“举证不能”驳回其主张。
企业怎么做?
- 钱款往来全程留痕:借款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操作,备注用途(如“XX项目借款”)。若法定代表人代付,需同步保存公司决议、资金审批单等文件。
- 定期核对债务台账:像本案中2020年5月的“双方照账”很关键——企业应每季度与债权人书面确认欠款金额,避免多年后说不清。
一句话总结: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名义借款,只要借条写明“用于公司项目”或实际流向公司账户,企业就可能被连带追债。务必做到 “合同主体清、资金路径明、小违约早沟通” ,才能守住公司“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