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未签合同难维权-林州返还原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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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3)豫0581民初939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2018年5月,李某因承包安阳县水冶镇某工程需要,经案外人常某庆介绍认识董某,2018年6月经协商,约定李某从被告处购买两台型号分别为QTZ5008和QTZ63的二手塔式起重机(塔吊),后李某通过介绍人常某庆及张某梁(李某之子)共向董某、林州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转款24万元。上述两台塔式起重机备案登记在被告林州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后李某于2021年3月19日电话联系董某,派司机将该两台塔吊送到林州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处放置,董某陈述放置设备时双方未说场地费事宜。庭审中,董某陈述案涉两台塔吊现在林州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放置。庭后经到林州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实地查看,李某不认可董某指认的两台机械系案涉的QTZ5008和QTZ63型号塔吊,原、被告陈述当时往被告处放塔吊时没有签交接手续。董某提交了QTZ63型号塔吊的备案证、性能检验报告,拟证明该设备系原告诉称的案涉塔吊之一。
判决结果:法院判被告林州市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和董某返还李某一台QTZ63塔式起重机;但驳回李某要求返还另一台QTZ5008塔吊及24万元租赁收益的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要求支付8万元货款和4万元场地费的反诉。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企业买卖设备时,口头说好不算数,证据没留全,最后“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原告李某花了24万买两台塔吊,以为钱付了就万事大吉,结果放设备时没签交接单,连设备是不是原物都争不清。法院只认得证据:因为董某拿出了QTZ63塔吊的备案证,所以这一台得还;但另一台QTZ5008没证据证明是原物,李某的诉求被驳回。更惨的是,李某说被告偷偷出租塔吊赚了24万,却拿不出租赁合同或收款记录,法院直接不认。反过来,被告想追讨8万“欠款”,也因为没合同证明总价是32万,反诉同样被驳回。
给企业的三个关键提醒,避免踩坑:
- 合同必须白纸黑字签:别图省事口头谈!设备型号、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统统写进合同。像本案,如果李某和被告签了明确24万是全款的合同,就不会扯出“欠8万”的纠纷;如果被告能证明总价32万,反诉也可能赢。
- 交接手续不能少:设备送到哪、谁签收、状态如何,必须当场签清单。本案里,李某把塔吊送到被告场地时没办手续,结果两年后连设备是不是原物都争不清——法院去现场看,原告都不认账!
- 所有交易留“痕迹”:转账用对公账户(别让私人代收),聊天记录、备案文件、租赁合同统统备份。李某的教训是:转账记录能证明付了24万,但缺了合同,就说不清这是全款还是部分款;被告想证明出租收益,却拿不出租赁证据,24万诉求直接泡汤。
做生意就像过日子,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多花10分钟签个合同、办个交接,能省去打官司时10万块的损失。企业主们记牢:口头承诺靠不住,证据才是“护身符”。下次交易前,问问自己——合同有了吗?手续齐了吗?证据存了吗?少一个,风险就翻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