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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切勿混淆收货方与付款方责任——安阳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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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35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9日,丁某通过A远洋煤炭中介平台与林州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微信联系,约定由林州某甲公司为丁某从神木市大柳塔镇板定粱塔矿业运输精煤至安阳某乙公司,运费205元/吨。2023年10月11日,林州某甲公司派两辆运输车辆为丁某运输精煤共计68.3吨到安阳某乙公司,过磅后存放于丁某租赁的安阳某乙公司煤场内,运费为14001.50元。后经林州某甲公司向丁某催要运费,丁某至今未能给付。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丁某向林州某甲公司支付运费14001.50元及利息,驳回林州某甲公司要求安阳某乙公司付款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丁某需独自承担运费债务。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收货方不等于付款方,合同主体认定必须“认人又认章”
本案看似简单——货拉到了安阳某乙公司,对方还开了过磅单,为什么法院却不让安阳某乙公司付钱?关键就在于:运输合同只约束“签字画押”的人,不能光看货物运到哪就认定谁该付钱。丁某是以个人名义联系运输、谈价格、安排卸货的,安阳某乙公司只是按约定提供场地(丁某租了他们的煤场),但从未和林州某甲公司签过合同、谈过运费。法院认为,合同像“私人约定”,只对约定双方负责;安阳某乙公司没签过字,只是“收货中转站”,自然不用背锅。

对企业老板的实操提醒:3招避开“货到人跑”陷阱

  1. 签合同时必须“验明正身”
    别轻信对方口头说“我是XX公司员工”或“代表XX公司”。要求对方提供:

    • 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注明权限范围);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名称与公章一致);
    • 付款账户必须是公司对公账户(避免个人账户转账)。
      比如本案,林州某甲公司如果让丁某出示安阳某乙公司的书面委托,就能避免后续纠纷。
  2. 全程留痕,关键环节“白纸黑字”

    • 微信/电话谈业务时,结尾务必补一句:“以上内容以书面合同为准,请确认”。
    • 卸货时别只拿过磅单(本案中安阳某乙公司的过磅单只能证明“货收到”,不能证明“运费我付”),要额外让对方签《运输确认单》,写明“本批运费由XXX公司承担”。
    • 简单说:过磅单是“收货证明”,合同才是“付款说明书”。
  3. 遇到“中间人”要多问一句“谁掏钱”
    业务中常有“甲找乙运货给丙”的情况(如本案丁某租场地、让林州某甲公司运货)。此时必须:

    • 要求“中间人”(丁某)明确说明付款责任方,并写入合同条款;
    • 如果丙方(安阳某乙公司)确实要参与,必须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例如签《补充协议》)。
      记住:谁和你谈价格、谁承诺付款,谁才是真正的“债主”。

一句话总结:货可以拉到别人场院,但钱必须攥在合同手里。签单前多花5分钟确认对方身份,能省下90%的官司麻烦!企业主们务必牢记:合同不认人,只认章和约定——别让“我以为”变成“我白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