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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仅凭发票无法追讨货款-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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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民终175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称,其向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237,571.54元的货物,并提供了2020年1月15日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认可收到发票,但反驳说这批货物实际是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直接运送给河北某丙钢铁集团冶金有限公司的,自己只是代为处理货款转账。

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关键证据:2019年12月30日其向河北某丙钢铁集团冶金有限公司开具的237,571.54元发票,以及河北某丙钢铁集团冶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后,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再将款项分多笔转给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记录(包括619,766元、621,800元等4笔转账)。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承认这些证据真实,但坚持认为自己与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独立买卖合同,应由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货物已运到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处并由对方签收,但签收单据在结算时被收回;巩义某乙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则否认收到货物,称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直接将货送给了河北某丙钢铁集团冶金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山西某甲材料有限公司未能追回237,571.54元货款,还需自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直白:企业只开发票不留“到货证明”,打官司很可能输!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给客户开了发票,就等于坐实了交易,对方欠钱就得还。但法院明确说了:发票只是“我想卖东西”的凭证,不是“东西已送到”的证据。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小票能证明你付了钱,但不能证明你真把菜拿回家了——万一菜半路丢了呢?企业交易也一样,对方可能说“货没收到”,光靠发票根本说不清。

为什么山西某甲公司会败诉?

企业如何避免“开票即吃亏”?

  1. 送货时,必须拿到“到货证明”
    • 无论是纸质签收单、物流公司的电子回单,还是微信确认截图,都要明确写清“收到XX货物,数量XX”。别嫌麻烦!就算对方是老客户,也要养成习惯。签收单丢了?就像丢了借条,钱就难要了。
  2. 别让发票“单打独斗”
    • 发票只能和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组团”使用。比如:合同约定交货方式→物流单显示运到对方仓库→签收单确认收货→发票对应开票。链条断一环,风险就来了。
  3. 警惕“三角贸易”陷阱
    • 本案中,山西某甲公司绕过巩义某乙公司直接送货给河北某丙公司,却想让巩义某乙公司买单。这种“三方交易”最容易扯皮!如果必须这样操作,提前签好书面协议,写清“货虽送给第三方,但由我(中间方)承担付款责任”。

最后提醒:做生意,情分归情分,规矩归规矩。发票是生意的“面子”,送货证明才是“里子”。下次发货前,多问一句:“签收单给我签一下好吗?”——这比事后打官司省心一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