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物抵债要当心时机和交付,否则难逃法院查封 - 巩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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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0181民初117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巩义市某店向巩义市万某有限公司供货,双方对账确认万某公司欠货款113,541元。2024年12月初,双方多次协商还款方式,于2024年12月19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万某公司名下的豫VXX车辆和另一辆鲁XXX车辆抵偿给杨某,用于清偿110,000元债务,同时万某公司承担2,000元车辆审车保险费用。协议签订当天,两辆车实际交付给杨某使用。
然而,在2024年12月19日,巩义市某店已向法院起诉万某公司讨要货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裁定,冻结万某公司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于2024年12月26日查封了万某公司名下的豫VXX车辆。杨某提出异议,称车辆已抵给自己并实际占有,要求解除查封。法院先驳回其异议,杨某随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支持杨某的请求,不得执行豫VXX车辆(即不能查封拍卖这辆车),但案件受理费由万某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企业用资产抵债时,如果时机不当、交付不实,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转移财产”,导致抵债无效,资产照样被查封。
为什么这么说?来看关键细节:
- 时机很关键:杨某和万某公司签订抵债协议是在2024年12月19日,而巩义市某店申请财产保全是在同一天(但法院实际查封是12月26日)。法院认为,抵债行为发生在债权人正式申请保全之前,且万某公司当时并未被法院限制财产处置,因此不算恶意转移。
- 交付要真实:协议签订当天,车辆就交给了杨某,他实际开走了、用上了。法院强调“过错不在杨某”——意思是杨某没拖延过户(比如车辆登记还在万某公司名下),是正常交易中常见的过户延迟,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 但反面教训更值得警惕:如果抵债发生在债权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保全之后,或者只是“纸上协议”没真交货,法院就会像被告巩义市某店主张的那样,认定这是“恶意转移财产”,抵债协议直接无效!其他债权人(比如本案中讨货款的店铺)可以照样查封资产。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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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暴雷”边缘搞抵债:
如果企业欠债多、经营困难(比如本案中万某公司突然停业引发供应商集体追债),千万别临时抱佛脚,用贵重资产(如车辆、设备)私下抵给某个债权人。这会被视为“优先照顾熟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很可能判抵债无效。正确做法:先和所有债权人协商整体解决方案,或通过破产程序公平清偿。 -
抵债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及时交付:签了抵债协议,当天就把资产(车、机器等)交到对方手里,保留好交接记录(比如拍照、签收单)。
- 尽快过户:虽然动产(如车辆)交付就转移所有权,但为防纠纷,务必在30天内办完过户登记。本案中车辆没过户,但因杨某无过错(比如万某公司不配合),法院仍保护他;但如果企业自己拖延过户,风险全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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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巧合”惹怀疑:
本案中,抵债和债权人起诉“撞”在同一天,差点被质疑“串通转移财产”。企业自查清单:- 抵债前查查:有没有债权人已发律师函、准备起诉?
- 避免和特定关系人(如亲戚、老客户)单独抵债,尤其在企业资金链紧张时。
- 保留完整证据链:欠款对账单、抵债协议、交付凭证、过户申请记录——少一样都可能输官司。
一句话总结:抵债不是“甩锅”妙招,而是精细活。企业处理债务时,宁可多花点时间走正规流程(比如签书面协议、及时过户),也别图省事埋雷。否则,你以为资产“送出去”了,结果法院一纸裁定照样能“收回来”,还可能被其他债权人追责!
(注:文中人名“杨某只”简化为“杨某”,公司名“巩义市城某某某店”简化为“巩义市某店”,“巩义市万某某有限公司”简化为“巩义市万某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文书匿名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