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务必核实付款方信用,避免拒付后连带责任风险-宜都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27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华夏某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于2020年5月19日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出票号码为2102521000409****639298033,210252100040920200519639305337。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9日,两张票据均载明:票据金额叁拾万元整,收款人为被告湖北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华夏某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该汇票承兑信息一栏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于2021年4月13日转让至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日,被告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宜都市某宏建材经营部。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另查明:2021年3月1日,原告宜都市某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矿石,以供方发货实际数量为计算依据。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承兑支付;一票结算,即供方开具普票;每月共需双方对票结算一次。原告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2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6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被告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 企业接收商业承兑汇票时,若未核实付款方信用,一旦汇票被拒付,不仅自己可能收不到钱,还可能因背书转让行为被前手或后手追索连带责任,导致“钱货两空”。
为什么这起案件值得企业警惕?
本案中,原告企业因接收了由华夏某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成功向背书人(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前手(湖北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追回款项。表面看原告“赢了”,但背后隐藏着巨大风险:
- 风险一:付款方“纸面承诺”不可靠
汇票上虽写着“到期无条件付款”,但华夏某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无力支付,导致汇票变成“白条”。企业常误以为“有汇票=有保障”,却忽略了商业承兑汇票完全依赖出票人信用,一旦对方资金链断裂(如本案),汇票立即“失效”。 - 风险二:背书转让=自戴“连带枷锁”
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把汇票转给原告时,以为“钱已付清”,却没料到汇票被拒付后,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原告可以直接找它要钱,而无需先找最终付款方。企业常忽视:背书转让票据的行为,等于给后续持票人开了一张“无限责任担保”。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3条实用建议
-
接收汇票前,先做“信用体检”
- 别只看汇票金额和日期!务必通过银行、天眼查等工具查清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经营状况:是否有欠税、被执行记录?注册资本是否实缴?(例如,本案中若提前发现华夏某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多起债务纠纷,就应拒收汇票)。
- 简单操作: 要求对方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或担保函,优先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付款,风险低90%)。
-
确保“真实交易”有证据链
本案原告能胜诉,关键在于提供了《矿产品买卖合同》、发货记录和发票,证明票据源于真实交易。若企业接收汇票时无真实业务支撑(如空转票据),法院可能认定“票据无效”,直接导致追索失败。- 简单操作: 每次用汇票结算,同步保留:①书面合同 ②交货签收单 ③发票 ④对账记录。做到“钱货票证”四统一。
-
背书转让时,加一道“防火墙”
宜昌某农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背书转让被追责,教训深刻。企业若需将汇票转给他人:- 在背书栏注明“不得转让”或附加条件(如“本转让仅限于XX项目结算”);
- 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汇票被拒付,接收方需先行垫付,再向原付款方追偿”,避免自己成为“兜底人”。
一句话总结: 商业承兑汇票不是“万能收款工具”,而是“信用放大器”——对方信用差,汇票就是风险炸弹;自身操作不规范,背书转让可能引火烧身。企业务必牢记:“宁可少赚一笔,不接高危汇票;宁可多留证据,不背连带责任。” 做到这一步,才能真正让票据成为交易帮手,而非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