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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合同债权范围约定不明确将影响企业优先受偿权范围-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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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5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9年4月4日,邮政银行与湖北某悦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490万元,存续期36个月(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4月3日)。同日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湖北某悦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位于宜都市陆城街办亮家垴村的土地和房产(不动产证号:鄂(2018)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002167号、0002373号)提供抵押担保。同日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凌某、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9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6.09%。2019年4月10日,邮政银行发放贷款490万元。2020年3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9日。借款到期后,湖北某悦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自2020年5月20日开始逾期。截止2021年1月22日,累计拖欠本金4899995元、利息及罚息232863.11元,合计5132858.11元。

法院判决结果:湖北某悦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借款本息5132858.11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自2021年1月23日起的逾期利息;凌某和刘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邮政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追回贷款的普通案例,实则隐藏着一个极易被企业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债权范围约定不明确带来的严重后果。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的最高额为本金金额490万元与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但这种表述方式实际上属于"最高债权数额约定不明"。因为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在借款时是不确定的,无法准确界定担保范围的上限。更麻烦的是,抵押登记上记载的最高债权数额为8772800元,与合同约定的表述不一致,导致债权范围产生争议。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银行最终胜诉,但法院特别强调"这些瑕疵不能否定基本担保关系的效力",言下之意是如果其他条件不利,这种约定不明很可能导致银行无法就全部债权获得优先受偿。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这种约定不明都可能带来严重风险。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写清具体数字,别用模糊表述
    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务必写明一个确定的最高债权金额(如"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77万元"),而不是"本金+利息+费用"这种不确定的表述。实践中很多企业法务或业务人员为图省事,直接套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却忽略了这个致命细节。记住:数字越明确,风险越小。

  2. 合同与登记必须保持一致
    本案中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不一致,差点引发争议。企业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一定要确保登记内容与合同条款完全一致。建议在办理登记前,将合同关键条款与登记申请表逐项核对,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复核。

  3. 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担保需谨慎
    凌某和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借款提供个人担保,最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多企业主认为"公司借款与个人无关",但一旦签字提供担保,个人资产就可能被追索。建议:①避免轻易用个人资产为公司债务担保;②如必须担保,应明确担保范围和期限;③夫妻共同担保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法律后果。

企业经营中,一份看似普通的借款合同可能暗藏风险。本案提醒我们:合同细节决定成败,特别是涉及担保条款时,模糊表述可能让企业丧失重要权利,也可能让担保人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建议企业在签订重要合同时,不要只关注借款金额和利率,更要仔细审查担保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晰、明确、可执行。毕竟,纠纷发生时,法院只会依据白纸黑字的合同内容来裁判,不会考虑你"当时是怎么想的"。